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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十八大以来高官腐败治理的特点及其趋势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杨华锋 李 云 日期:2017-04-25 15:58:09
“不能腐”。现阶段的高压反腐政策,是为了使官员“不敢腐”,但这种措施从本质上来说只是一种治标的行为,要想从根本上遏制腐败行为,还需要探究官员腐败的根源。
  首先,高官权力配置的失衡。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从党的十八大后被查处高官的特点来看,高官贪腐不断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权力配置的失衡。一方面,权力过于集中。行政首长负责制是将行政机关的职权赋予行政首长一人,其优点就是职权集中,责任明确,效率较高。但是,权力的过于集中使得权力配置出现失衡,容易滋生独断专行行为,形成一把手的“一言堂”,最终使其权力运行不受约束,催生权力滥用以及权力腐败行为。在实际工作中,权力的过度集中,使得行政首长对于人事任免、工程招标、公共资源分配等拥有着较大的话语权,甚至不经民主程序就可以直接做出决策,这就容易产生权力寻租行为,造成各种腐败问题。另一方面,权力与职责配置不平衡。长期存在的党委和政府职位兼任的情况,在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同时也使得政治权力和行政权力的职能没有分开,机构之间权力交错,导致党政不分、以党代政,进一步强化了党政一把手的权力。这些权力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是腐败产生的温床。
  其次,制度性约束体制机制的缺憾。当前正处于体制转型的重要阶段,政治、经济、文化等还处于新旧体制的转换过程之中,在旧制度被破除,新制度还尚未建立或者尚未完善的间隙,一些官员就容易抓住漏洞,进行权钱交易,导致腐败行为发生。比如,地方政府、法院以及检察院(“一府两院”)都接受人大的监督和制约,“一府两院”和人大又同时受到地方党委的领导,而地方党委只受到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与监督。一方面,地方党委领导很难得到同级的“一府两院”、人大以及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和制约;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举报渠道,官员腐败行为不能及时向上反馈,上级党委领导也很难及时对下级党委领导的腐败行为有所察觉。这使得一些高官的腐败行为变得肆无忌惮。在过度集中的权力得不到应有的制约和监督的情况下,权力主体通过权力谋求自身利益的欲望也会不断扩张,权力的边界不复存在,进而产生权力失控和腐败行为。
  再次,制度执行力的不足。现阶段已经逐步建立起诸如离任审计制度、述职述廉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巡视巡查制度等反腐制度并制定了《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制度法规在反腐倡廉工作中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这些制度法规的约束下,高官腐败仍然不断出现,原因之一就是制度的执行力不足。制度本身虽然存在缺陷,但仍能起到对腐败行为的制约作用;可是如果制度得不到执行,与制度存在缺陷相比,那就是更大的问题。对于反腐制度法规,部分官员或者不予重视,只是在大会小会上进行宣传,并未落实到具体行动中;或者对反腐制度法规选择性执行,只执行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对腐败行为的监督时紧时松,宽以律己,严以待人;或者只把反腐制度法规当作监督的手段,而对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这些都会导致反腐制度执行力不足,强化高官对腐败行为的侥幸心理。
  四、高官腐败治理的应对策略
  第一,分化权力,优化制约机制。权力的过分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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