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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领导干部“不在状态”的治理对策探讨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唐述英 陈文权
日期:2016-12-07 16:14:43
的公共责任。勇于担责是领导干部“在状态”的题中应有之义。要保证领导干部“在状态”,就要积极落实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第一,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明确责任追究对象,完善领导干部追责内容与情形,丰富追责办法,推动形成积极作为的官场生态。第二,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依据实事求是、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问责被举报领导干部。第三,积极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正确区分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生态责任,将追责结果公开。
5.完善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机制,保证“在状态”的领导干部“上”,“不在状态”的领导干部“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为整治在其位不谋其政的领导干部提供了明确的依据。要保证“在状态”者有机会“上”,“不在状态”者必须“下”。第一,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结合领导干部实际能力,保证“勤官”“好官”才有所用,进一步畅通上升渠道。第二,明确“下”的标准。根据地方实际出台实绩考核依据,定好标尺,让干部明白“下”的标准。第三,增加领导干部“下”的途径,如轮岗、改任、待岗、降职、免职等。第四,领导干部“下”之后,要动态跟踪领导干部的作为与德行,保障领导干部“上”的权益。对调整下来的干部,特别是因年龄问题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同志,要以诚相待,提供必要的帮助。
6.保障领导干部合法权益,激励领导干部“在状态”的积极性。只有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积极性才会提高。第一,落实《公务员法》中关于公务员个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如“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等权利。第二,依据奖惩分明原则,奖励绩效突出的干部,惩处“问题干部”。第三,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形成领导干部“不愿贪”的氛围,使其更好地为公众服务。
[注:本文是由陈文权教授主持的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政务微博对我国地方政府管理的影响与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013YBZZ01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分别为中共重庆市南川区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
责任编辑 王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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