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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领导者增强下属公平感的历史智慧及启示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戴木茅 田菊会
日期:2016-06-06 11:26:50
“治国者,不可失平也。”(《韩非子·外储说左下》)在官僚体系中,薪酬、福利、晋升机会等资源有限,人人都希望获得;惩戒、处罚事关利害,人人都希望避免。领导者如何确立公平的奖惩原则以及如何让下属感受到公平,是实现组织公平必须考虑的两个问题。这意味着,首先,制度建设是前提,只有建立了公平的分配规则和分配程序,才能进一步讨论如何让下属感受到公平,在一个有失公允的环境下,无论领导者运用何种手段去展现公平,都不过是掩耳盗铃;其次,主观感受是催化剂,下属的内心判断决定了其对于公平感的体验,人们通过比较自己与他人的投入/收益比例来获得关于公平的认知。因此,为了增强下属的公平感,领导者就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实质性公平、程序性公平、策略性公平。这三种公平,前两种体现了机制性建设,后一种体现了领导艺术。
一、明规则,确立实质公平
在分配资源(奖惩)时,领导者对于下属的同等情况要给予同等对待,最初级的表现是形式公平。
比如,商鞅变法时提倡“壹刑”:“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商君书·赏刑》)“壹刑”体现了一视同仁原则,无论是将军王侯还是贩夫走卒,无论是之前有功还是之后有过,在其触犯法律的那一刻,就决定了君主要给予所有触犯该法的人同等处罚。此处的公平有两点意义:第一,通过公开的、明确的法令给人以明确预期,让人知道何种行为会导致何种后果,这有利于人们根据规则调整自己的行为,避免因奖惩不明而产生怨恨。第二,这是最初步的、形式上的公平,只考虑行为和后果之间的联系,至于行为的性质则没有充分考虑。为了改进形式公平,领导者在分配奖惩时需要引进实质公平。
晋文公不赏陶淑狐的例子就体现了实质公平。晋文公曾在外流亡多年,待其返国获得君位后,他多次赏赐了追随自己流亡的臣子,遗憾的是,其中却没有陶淑狐。陶淑狐心中不服,便托咎犯(也作“舅犯”,晋文公的大臣)向晋文公询问:“吾从君而亡十有三年,颜色黧黑,手足胼胝,今君反国行三赏而不及我也,意者君忘我与!我有大故与!子试为我言之君。”晋文公回答:“嘻,我岂忘是子哉!夫高明至贤,德行全诚,耽我以道,说我以仁,暴浣我行,昭明我名,使我为成人者,吾以为上赏;防我以礼,谏我以谊,蕃援我使我不得为非,数引我而请于贤人之门,吾以为次赏;夫勇壮强御,难在前则居前,难在后则居后,免我于患难之中者,吾又以为之次。且子独不闻乎?死人者,不如存人之身;亡人者,不如存人之国;三行赏之后,而劳苦之士次之,夫劳苦之士,是子固为首矣,岂敢忘子哉!”(《说苑卷六?复恩》)
这则故事以往被人们解读为晋文公推行礼仪、仁义,但是换个角度看,故事实际上蕴含了上级对下级奖赏的公平性问题。陶淑狐感觉不公平的原因在于,他与其他臣子一样,都追随晋文公流亡在外长达13年,非常辛苦,可是返国后他人受赏,自己却没有获得同样的赏赐。对于陶淑狐心中的不平,晋文公解释说,他将赏赐分为三等:用德行、仁义来指导他的,给予上赏;用礼义劝诫,使他不至于做错事的,给予次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