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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治理滥政与懒政死循环的法治之路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栗相恩 日期:2016-04-07 09:28:43
其危害程度,分别明确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立法中,应尽量避免惩罚性规定弹性过大。另外,广大公众是滥政与懒政的直接受害者,他们最了解滥政与懒政行为的类型及其危害,所以在立法过程中要扩大公众的参与范围,倾听公众的声音。
  通过“顶层”制度的设计,构建统一的法律体系,能使对滥政与懒政死循环的治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各部门、各单位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针对本部门、本单位各岗位的职能,制定具体、明确的职责履行行为规范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普遍适用性,决定了它们具有相当的抽象性和一般性。基于职能、地域等方面因素的差异,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各个岗位的职能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上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和履行程序,并且根据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职责的具体类型,依法确定其应承担责任的种类及具体处罚措施,这也是自律和他律的基础。一方面,这能够让各岗位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时刻清楚地意识到自身应当积极履行的具体职责,否则可能受到追究,这对具有滥政与懒政潜在性的工作人员具有相当的威慑力,使他们知害而却步,不会敷衍塞责,并且经过长期的规范和培训,能够培养工作人员忠诚履行自身职责的责任心,从而预防滥政与懒政陷入死循环。另一方面,因已明确规定违反各岗位法定职责的具体类型,尤其是相应违法类型的处罚措施,这就为对滥政或懒政行为的责任追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防止推卸责任现象的发生。另外,这可使单位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法可依,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督作用。
  (三)进一步完善党委集体领导的规则,强化党委对滥政、懒政的监督和制约
  各单位、各部门的党委集体领导均已较为制度化,并明确了各个领导成员的具体职责,但集体负责往往演变为集体不负责,这就削弱了党委对滥政与懒政死循环的监督与制约作用。因此,在组织上应既重视集体领导,同时又强化各个领导成员的个人职责,防止因权力高度集中而失去制衡。在党委集体领导制度下,使领导成员权责分明、互相制约,充分发挥党委的监督与制约作用,以更好地预防滥政与懒政现象。
  (四)进一步完善工作考核机制和民主监督机制,强化民主监督与工作考核之间的衔接
  工作考核机制和民主监督机制的实践,是治理滥政与懒政死循环的有效手段。为了充分发挥工作考核机制的功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滥政与懒政死循环现象的出现,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工作考核机制和民主监督机制。
  首先,完善工作考核和民主监督的规章制度,使它们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其次,完善民主监督制度,使民主监督真正有力、有效。应当明文规定,民主监督组织的成员必须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以选出能真正履行监督职责的人员。同时,定期举行民主监督会议,使民主监督常态化、正常化。
  再次,强化民主监督制度与工作考核机制的衔接。改变现行的工作考核机制,充分发挥单位内部和社会外部的民主监督在工作考核中的作用,这样便会极大地约束领导干部,使他们不敢懒政,更不敢轻易滥政。
  (五)要积极探索和完善干部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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