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理论版阅读
更多
领导前沿
地方债风险及化解路径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徐信贵 朱 钊
日期:2016-01-30 14:08:18
交叉,中央应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为中央与地方事权范围定置界限,任何一方欲改变事权必须通过法定方式,并且需以相应的财权或者财力转移为前提。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事权是可以以财权或者财力量化的。
(二)开源节流:控制地方债规模的有效手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要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但是在实践中,广泛存在着地方政府资本参与经营竞争性领域的情况。根据社会主义公有制原理,国有企业资产应属于全体人民所有,但实际上却是地方国有企业所得利润大多归属企业,甚至不必上缴国库,人民享受不到甚至感受不到政府经营企业所带来的利益。在这些竞争性领域,地方政府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政府经营性企业可轻易获得特权,如土地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等,造成企业之间竞争起点的不平等,破坏市场秩序。根据国家辅助理论,政府应充分调动社会中的个人自发性,发挥个体主观能动性,只有在社会个体力量不能满足发展要求的情形下方能介入,政府力量具有最后性的特征。三中全会亦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在于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都为政府退出竞争性领域提供了契机。在当前地方债集中到期的困境下,地方政府可通过变卖竞争性领域国有资产的方式取得资金来源。此举一方面可为政府彻底解决地方债问题赢得“治本”时间,另一方面也是“让上帝的归上帝,让恺撒的归恺撒”。此为地方政府资金来源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可进一步推行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政府可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吸收社会资本。此为地方政府资金来源之二。
所谓节流,是指地方政府资金使用的紧缩。面对地方债所面临之困境,地方政府应积极减少“三公消费”,积极推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限制公务性消费的增长。
(三)分清责任:防范地方债超常规增长的法律玄机
赋予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权力的目的,在于实现其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利益,而权力与责任相对应,地方政府在享有债务权力的同时也必须承担责任,以防止债务权力的无限制扩张。一般而言,地方政府债务责任可分为两类:“正”责任和“负”责任。
所谓“正”责任,即地方债的公益属性。发行地方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从地方债的产生、发展过程来看,其包含三个阶段:事前确定、事中管理、事后偿还。目前,新《预算法》已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方式、规模,债务纳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举借债务偿还资金来源,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这说明,地方政府在债务的事前确定、事中管理以及事后偿还等三个阶段已有了明确的法律约束,“正”责任制度正在逐步得到完善。
“负”责任与“正&rd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