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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地方债风险及化解路径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徐信贵 朱 钊
日期:2016-01-30 14:08:18
望在其任期内完成中央指标,提升其辖区内经济增量,以作为晋升的资本,而在地方政府资金来源有限的情形下,稍具理性的官员就会选择以举借地方债的方式扩大资金来源,加强地方建设,但对其所带来的风险往往避而不提。权力寻租利益是指其他社会主体存在某种个人利益,需要通过举借地方债的方式予以实现,此时,其他社会资本会主动向地方政府官员实施贿赂等违法行为,以求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并无地方政府官员对地方债负责的制度性规定,广泛存在着权责时空分离的现象。本届政府举借债务由下届政府承担、本级政府举债由上级政府兜底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种权责分离的时空性导致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盲目与肆意。
三、地方债的法律规制
地方债是地方政府不可避免的融资选择,其存在既有合理依据,又有不合理因素,关键在于如何进一步扩大地方政府资金来源和遏制地方债的超常规增长。
(一)事权与财权、财力合理分配:地方债化解的核心路径
第一,确立地方政府财权、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原则。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明确事权,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中央事权与支出责任,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部分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由此可知,首先,鉴于当前分税制所出现的诸多问题,在划分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时,中央需承担更多的事权责任或者中央通过转移支付承担部分地方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其次,地方政府事权与财力有紧密联系,地方政府事权应与地方政府财力相匹配。但这与以前所提的“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有所区别。财力强调地方政府最终可获得的资金数额,更倾向于结果;财权强调地方政府筹集资金的能力,更倾向于过程。若是针对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必然更强调财权,但若是相对比较落后的地区的地方政府,则更强调财力。最终目标是实现财权、财力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均衡。因此,需要中央政府或者上级政府在划分事权时因地制宜,对于处于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划分其更多的财权,对于比较落后的地区的地方政府更多地给予财力支持。
第二,确立事权划分的稳定性。政府事权即指所谓的政府职能。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问题的复杂化和多元化增加了事权划分的难度。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这一特征更加剧了事权划分的难度系数。我国中央事权集中,中央可能借助权力优势介入地方事权,地方政府亦可能为获取中央支持加大对处于中央事权范围内项目的财政支持。但事权不清,往往会导致政府间财政关系不明,财权与事权不相匹配。一般而言,中央与地方划分事权主要有两个标准:一是职能涉及范围,二是职能重要程度。涉及范围较广、重要程度较高的由中央负责;涉及范围较小、重要程度较低的由地方政府负责。但事权划分并不是静态的,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变化,这也恰恰给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的相互交融提供了机会。我国《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地方政府应遵循中央对事权划分的规定,但为防止双方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