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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为官之义在于明法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李庚香 日期:2015-01-05 16:58:14
绳也”。在当代中国,唯一不变的东西就是变化本身。在这个充满无限可能性同时也意味着极大不确定性的时代,必须让法律成为所有人的行为指针,让人们看到可预期的未来。邓小平同志说过,人是靠不住的,还是制度靠得住。因此,从严治党,靠教育,也靠制度,既要思想建党,更要制度治党。反对腐败,既需治标,更需治本。改革、发展、稳定都需要法治做保障。特别是改革,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习近平同志指出,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一方面,法治将对改革起到引导规范作用;另一方面,法律可以固化改革的成果,是改革的保障。司法体制也需要改革,因为只有改革才能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实现中国梦,更是需要法治提供保障。实践早已证明,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我国古代思想家韩非子说得好:“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走向法治,是一个不可逆转的大趋势,是一个不可阻挡的大潮流。中国对于法治的认识和体会,是极为深刻的。我们坚信,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推进,中国一定会迎来一个“法治的春天”。
 
  二、为官之义在于明法
 
  无明法不足以正纪纲,无纪纲就不能维护公正、伸张道义。为官之义在于明法,这里的“义”,不是指江湖义气,而是指维护公正、伸张道义。这里的“法”,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中,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一个重要部分,二者互为补充,缺一不可。与此同时,法治政府建设如果没有法治社会作为依托,也只能是空中楼阁。这里的“明”,就是领导者秉公办事、不畏权贵、执法严明,如果做到了这些,则其治域内正气就会上升,事情就能办好。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北宋名臣包拯认为,“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在中国古代倡导“仁政”的背景下,对执政者有“仁、义、礼、智、信”的涵养要求。特别重视为官之仁义,是中国传统政治中的一个刚性要求。但是,要求为官“仁义”并不是推崇“老好人主义”,相反,“老好人主义”背离了为官“仁义”的本义。没有为官之义,会使法度变得模糊不清,纲纪变得松弛无力。为官之义,首要的是为官清廉。“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得”,这是对党政干部的基本要求。当干部的宗旨就是讲奉献,就是讲服务。“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干部就不要想发财,“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贪官没有为官之义的原因在于私弊心窍,因此,为官者唯有“寸心不昧”,方能使“万法皆明”。
  坚守为官之义,就要树立法治信仰。“各级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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