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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政府官员在社会团体中任职现象及退出机制探析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杨伟伟 日期:2014-11-21 11:03:15
职务进行严格的监督:规定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离退休官员的年龄;如需在社会团体任职的离退休官员应向原单位报告审批;限定其离退休至再次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时间,如只有在三年之后才能在社会团体任职;限定其在社会团体担任领导职务的时间,如不能连任超过两届等。
  2.改革现有的管理体制和财政补助制度
  政府部门对社会团体现行的管理体制是社会团体吸纳政府官员在其中任职的根本原因。我国对社会团体实施双重管理,即社会团体在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之前必须先获得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社会团体更加积极主动地聘请政府官员任职。另外,现有的一业一会制度造成了行业垄断,一些社会团体为获得政府部门的行政性支持不得不求助于政府官员,因此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政府官员在社会团体任职的现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等四类社会组织,此四类社会组织成立时可直接登记。《国务院机构改革与职能转变方案》提出,要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可以看出,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方面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因此,在中央顶层设计的指导下,各地政府部门应该逐步推进社会团体管理体制的改革,改革双重管理体制,逐步推进社会团体直接登记,建立一业多会制度,打破行业垄断,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缩短行政审批时间等。这些举措将会大大减小社会团体对政府官员的依赖,加速政府官员退出社会团体,从而真正实现社会团体与党政机关脱钩。此外,社会团体对政府部门的资源依赖是政府官员在社会团体中任职的另一重要原因。因此,政府部门在对社会团体提供包括税务减免、财政补贴时,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购买社会团体服务时应该公开招标,严格审核社会团体的资质,杜绝任何社会团体因政府官员个人关系而中标的现象发生,彻底切断社会团体因政府官员的关系而产生的利益链条,从而倒逼政府官员退出社会团体。
  (二)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路径
  1.完善社会团体内部治理结构
  在我国,社会团体内部治理采取的是理事会制度,社会团体的内部治理结构主要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社会团体的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是社会团体的执行机关。理事会代表权力机关对社会团体的日常事务进行决策和管理,负责制定社会团体的发展目标、选聘工作人员、保证社会团体的各种资源等,因此,理事会在社会团体发展过程中至关重要,而社会团体理事会职务往往由政府官员担任,但由于政府官员的决策在很大程度上体现政府部门的意志,因此不能充分代表会员单位的真正利益,从而导致社会团体决策的民主程度十分有限。此外,在社会团体中,由于许多会员单位碍于政府官员的权威地位,不能正确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导致会员代表大会这一权力机关形同虚设。同时,在许多社会团体内部没有设立监督机关,社会团体内部的监督机制不完整,从而导致一些担任会长或者秘书长职务的政府官员独断专行,造成民主管理的缺失。因此,必须加快健全社会团体的内部治理结构。应该在理事会中增加企业会员的比例而降低政府官员的比例,避免政府官员对社会团体事务的独断专行。同时,应进一步细化理事会各理事成员的职责,明确分工,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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