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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领导特权治理的法治路径研究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毛高杰 日期:2013-09-11 13:02:30
害社会主义法治的正当性基础。
  再次,要树立通过权力保障权利实现并保护权利安全的目的。如果领导权力的行使缺少了保障权利的价值,就必然转化为为领导私人利益、圈子利益以及地方利益服务的一种手段,使权力丧失公共价值。在行政管理中,领导权力在行使中不当限制权利,无论是出于任何理由,都会造成权利和权力的对立,久而久之就会带来权力行使的正当性缺失。
  五、领导权力配置和行使应符合责任权力原则
  现代法治理念要求权力和责任的均衡配置,可以说治理领导特权就是一个如何平衡领导权力和领导责任的问题。没有责任的权力必然走向特权化,也必然出现腐败问题。领导特权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与领导责任的模糊和弱化有关。无论领导权力的行使存在多么严重的社会性影响,如果缺少明确和严格的法律责任,一旦出现问题,要么敷衍塞责,要么轻描淡写,要么偷梁换柱,日积月累,公众对于领导权力的治理愈发存疑,就愈发难以通过对领导责任的追究来获得公众的认可。
  首先,责任权力要求在领导权力的配置上明确领导者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为领导权力的正当行使提供基本评价标准。当领导权力的行使出现私人化和滥用的时候,才能明确地追究领导责任,从而给领导权力的正当行使提供预期。
  其次,责任权力要求通过严格的责任规定和民主可行的追责程序来保障其实现。在现行的权力责任追究制度下,党内权力责任追究、法律上的领导权力责任追究、社会性的领导权力责任追究等多方面缺少内在的协调一致,严重影响了追究领导权力责任的法治化。因此,应通过建立系统科学并相互协调一致的追责标准和追责程序,为领导者的责任承担提供可行而有效的制度体系。当领导权力特权化的时候,通过明确而有效的追责程序确定领导者的责任承担,可以在事前形成威慑力,将领导权力的行使约束在正当范围和正当程序之内,在事后形成确定而明确的责任承担和惩罚措施。这样不仅能够对领导权力的行使提供可预期的标准,也能够在实质意义上使领导者的权力行使取得公众的信任。
  再次,责任权力要做到责任承担的系统化。领导权力首先是公共权力,目的是为公共利益服务,对领导权力责任的配置上就不能仅仅以狭义的法律责任为单一标准,而应当构建以法律责任为核心,以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辅助的系统责任体系。对于领导特权的治理来说,不能做到事无巨细的全面规范,也无法做到一劳永逸的制度创设。面对不断变化的社会要求,以及领导权力行使的自由裁量问题,通过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的辅助,可以在法律缺少明确规范的时候,通过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的承担,及时化解因为领导特权所带来的国家和政府权威弱化甚至丧失的风险。
  最后,责任权力要做到对公众负责,向公众开放。责任权力说到底是对公众负责,获得公众的认同,进而实现公共权威的塑造,最终实现领导权力行使的正当性认同。但是,现实中,当领导权力行使缺少正当性的时候,公众却鲜有抓手去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长此以往,公众就缺少对于公共权力的认同,当国家和社会面临公共性问题时,就无法获得全社会力量的支持,这是权力行使最大的风险。责任权力要求公众能够及时获得领导责任的承担,知晓领导特权给相关领导所带来的惩罚性后果。如果公众无从知晓,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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