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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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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领导特权治理的法治路径研究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毛高杰 日期:2013-09-11 13:02:30
发展对于公正的需求。
  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领导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保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也要保证发展的稳定与协调,两者不可偏废。在我国现在的央地关系之下,地方的竞争冲动非常强烈。因此,为了社会的发展,在领导权力的配置上需要能够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问题做出快速及时的决策,需要领导权力符合效率原则。对于领导权力来说,既要建立权力配置前的有效率的配置机制,也要建立良好的领导权力行使的效果评估机制。在保证领导权力快速回应决策要求的同时,要能够通过科学的“成本-收益”评估机制保证领导权力不被滥用。
  在配置领导权力的同时,应当考虑到领导权力赋权和用权的正当性问题。在我国,权力来源于人民,但如何保证这一政治上的设置转化为可行的操作性制度,既需要政府、官员、民众等主体认识到领导权力本身需要证明其来源的正当性,也需要逐渐形成具有法治精神的理性文化,当遇到权力配置和形使问题的时候,可以通过理性的政治法律文化加以评价,从领导权力的获得和行使两个方面加以约束。从领导的权力获得来说,只有通过人大严格选任干部,才能够从基础的制度结构上保证权力来源的正当性。对于领导权力的配置应当考虑基本的社会公正,结合国外的权力配置经验予以调整,真正将领导权力和行政管理的需要结合起来,避免出现配置失当的问题,尤其要避免“帕森斯定律”所导致的领导权力的过度膨胀。当领导权力具有特权化征兆的时候,人大的权力监督要具有免除领导权力的制度配置,通过最基本的赏罚手段对领导权力进行监督。但在我国现有的党管人才的基本制度基础上,尚需要更好地协调党和人大之间的关系。要通过基本的领导权力赋予和免除的制度设置,建立符合罗尔斯式的公平的社会结构,从而形成领导权力正当行使的基本条件。
  在赋予领导权力之后,考虑到领导权力行使的效率和行政管理的稳定性,需要赋予领导权力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要对领导权力的自由裁量进行约束,不出现特权化的问题,还需要在领导权力的行使过程中建立程序性的约束。程序公正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领导权力行使的正当性的最直接体现。领导权力的行使涉及被领导者以及公众的最直接认知,一旦在过程中出现违背基本程序正义的现象,就会形成公众对领导权力的直接质疑。公众对政府公信力的怀疑很大程度上就是某些具体的领导者在行使领导权力的时候违背程序公正造成的。
  三、领导权力配置和行使应符合宪法法律原则
  现在,无论对现代法治理念的内涵存在多少认识上的争论,但大家都会认同法治必须要求法的统治,并且特指法对政府权力的统治。要想保证领导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就必须运用法治的力量。
  领导权力的获得与行使要符合宪法规范。尽管我国宪法文本缺少可以直接司法化的制度,但宪法在我国具有更为重要的法治和政治象征意义,从这一角度来说,领导权力的获得与行使都应当符合宪法规定。在现实中,诸如领导职务消费的过度化、领导权力的私人化与集团化等现象具有极强的负能量。领导权力的来源和行使缺少宪法性来源对领导干部的形象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也造成了官民关系的疏离,长此以往,不仅仅损害政府的权威,更会损害整个国家治理的正当性基础。
  如何配置领导权力,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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