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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社会治理中法治思维具体应用的理论分析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刘哲昕
日期:2013-04-19 11:32:52
突然爆发的,是在第一时间将最严重的伤害和最严峻的局面呈现,是注定要让你措手不及的。因此一旦事件突发,任何应对恐怕都已经是马后炮了——想想山西襄汾尾矿库溃坝事件,整个灾难的爆发只需要3分钟,而等到溃坝之后再来“应对”,试问谁有本事在19万立方米的泥石流中救出人来?
既然事后应对十分困难,那么焦点就集中在一个问题上:突发事件是否可以事前预防?或者更具体地说,突发事件是否有预警征兆?调查研究说明,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德国飞机涡轮发动机的发明者帕布斯·海恩有一个著名的“海恩法则”,那就是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个事故隐患。因此,每一起严重事故的发生一定是由于对事故隐患的麻木不仁。“海恩法则”不仅适用于航空领域,也广泛地适用于其他领域,我国近年来所发生的几乎所有重大突发事件都证明了这一点。就捕捉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而言,自上而下的方法并非良策,自下而上的方法才是正解。突发事件应对需要我们建立起自下而上的思维方式。
自下而上的思维方式是法治的核心思维方式之一。洛克在他的《政府论》中说,法律和“他们的政治社会都起源于自愿结合和人们自由地选择他们的统治者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协议”[(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63页]。可见从某种意义上讲,法治的本质就是人们相互平等订立的契约。既然是平等订约,法治就必然要以保护人们的切身利益作为自己的根本出发点,因此它的基本逻辑必然是自下而上的。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如果我们能够建立起一种自下而上的法律思维,的确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帮助我们有效地应对和控制突发事件的发生。以煤矿安全生产为例,美国《联邦矿业安全与健康法》就规定,矿工们有权随时要求联邦机构派员检查矿场状况,发现安全隐患的联邦检察员可以当场责令停产。而澳大利亚矿业大州西澳大利亚州的法律则规定,矿工有义务保证自己在工作状态下的健康,如果不按规定对自己采取保护措施,或发现潜在险情不报告,就算违法。矿工有权拒绝在有损健康的危险环境下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矿主出高薪让矿工下井则视为违法,而矿工收钱下井也是违法。违法者将被课以20万澳元的罚款。很显然,这些法律的共同特点就是赋予基层矿工一种自下而上的权利,可以根据井下的安全状况和矿工的健康状况自主决定是否下井生产,从而把事故隐患直接扼杀在摇篮中。推理与实践都告诉人们,没有自下而上的帮助,自上而下的问责无力单独阻止悲剧的一再发生。
从根本意义上说,法治社会建设并不是一场关于器物的建设,而是一场关于人们思维方式的建设。思维方式是与社会形态相互匹配的,社会转型期之所以会问题丛生矛盾四起,根本原因就在于人们思维方式的转变还跟不上社会形态的转变。概括起来说,法治从来都是在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张力之间不断寻找自己的价值定位的,法治也从来都是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重要手段,而权利的存在也并非以消灭权力为目标,因此没有了自上而下的法治同样是不可思议的。关于法治思维的全面表达或许应该是:法治思维是确定性思维与应变性思维的辩证统一、整体性思维与自组织思维的辩证统一以及自上而下思维与自下而上思维的辩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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