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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社会治理中法治思维具体应用的理论分析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刘哲昕 日期:2013-04-19 11:32:52
的效应来看,这种以牺牲确定性为代价的妥协根本就经不起推敲。当大多数拆迁户意识到自己的相对利益很可能受损的时候,就是政府麻烦没完没了的时候了。花钱买太平,最后必然是越买越不太平。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杰克逊大法官曾有一句名言,十分精辟地表达了法治的确定性价值:“我作的判决之所以是终极性的不可推翻的,并不是因为我作的判决正确,恰恰相反,我之所以判决是正确的,是因为我的判决是不可推翻的。”唯有定纷,方可止争。从某种意义上说,法治就是社会生活的确定性,要想迈向法治社会,新时期的社会管理者必须牢牢建立法律的确定性思维。
 
  二、法治的自组织思维与社会稳定——以进京上访为案例的研究
 
  作为一种极具中国特色的社会现象,进京上访的确让很多人又爱又恨又无奈。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信访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本身就已经打破和消解了司法制度在解决社会矛盾方面的确定性权威。尽管《信访条例》也力图小心翼翼地避开涉法涉诉案件,然而多年来的信访实践却一再证明,信访制度的设立初衷实际上已经决定了它对中国一切社会矛盾概括承受的宿命。无论我们是否愿意承认,信访制度这种概括承受的特性的确是与中国的党政权力对中国社会概括承受的特性相互匹配的,而作为一个中央集权制国家,中国的中央政府自然更是成为这种概括承受的终极承担者,当然这种概括承受不仅体现在权力层面,同时更体现在责任层面。换句话说,在中国的现行体制条件下,任何社会矛盾问题在理论上都可以通过信访渠道来寻求救济。或者更彻底地讲,任何社会矛盾问题在理论上都可以最终通过到中央政府信访即所谓的进京上访来寻求最后的救济。在信访尤其是进京上访的这种概括承受特性面前,法院的二审终审并不是最后的了断,信访的终结制度也不是最后的了断,地方政府的偏颇固然不会是最后的了断,地方政府的公正恐怕也不会是最后的了断。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信访制度的确如同一面镜子,它十分客观地折射出了当前中国治国思维方式的重要特征——整体性。
  整体性是中国社会的基本特性之一,统一国家、单一制、中央集权、举国体制,都是这种整体性的基本载体。顺理成章地,整体性思维也必然会慢慢地渗透进中国政府官员的头脑之中而成为他们的基本思维方式之一,统揽全局、协调各方、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办大事,就是这种思维方式的典型体现。然而辩证地看,这种曾经令中国人受益良多的思维方式在保护权益、发扬个性、鼓励创造等方面也确实一直表现欠佳。在市场经济如火如荼、社会利益急剧多元化、横向联系爆发式增长的新时代背景下,仅仅凭借单纯的整体性思维方式已经无法有效面对这个日新月异的社会,在处理社会矛盾冲突时尤其显得捉襟见肘。信访尤其是进京上访形势的日趋严峻,促使人们不得不去深刻反思自己固有行为方式与思维方式的局限性。为了更好地认识这个问题,首先需要了解中国的委托代理模式。
  综合考量我国宪法的规定以及中国政治体制运作的实际情况,我们不妨对中国目前的权力委托代理模式进行这样的完整描述:人民将自己的权力直接整体委托给中央政府,受托之后的中央政府为了有效治理国家,又将受托的部分权力向地方政府层层转授。如果以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进行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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