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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培育领导干部法治思维需要形成理论共识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刘 伟
日期:2013-02-28 15:32:06
条件,当前关键在于如何执行法律,如果再以“法律仍不健全”为理由不作为或消极作为,则是思想落后的表现。
二是克服“改革即要突破法律”的思维惯性。所谓改革,意味着要突破某些旧有的制度,包括对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的法律的突破。改革开放之初,小岗村的农民冒着坐牢的危险开始尝试联产承包责任制,从而拉开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中国的土地改革,也是在宪法没有修改的情况下,通过各地先行先试,从而“倒逼”宪法修改。有人便据此认为,改革要以牺牲法治为代价,不依法而治具有现实的合理性。其实,上述例证只说明改革、发展与法治之间有时会有冲突。在改革之初,旧有的计划经济模式根深蒂固,传统的人治管理方式普遍存在,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有些领域完全无法可依,在这种情况下,突破不合时宜的法律,探索新型的经济发展道路,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而现在,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各领域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如果再以创新之名或改革之义随意突破法律,则有违法治的精神与理念。
三是克服“严格遵守法律即无法开展工作”的思维惯性。青岛市环保局某官员曾冒出雷人语言:“全部按法,不如没法。”此话听来确实令人惊诧,但我们不能将其一棍子打死,因为这确有可能代表了一部分官员的真实想法。对此需要辩证分析,一方面,法律确因其抽象普遍而无法顾及一人、一事、一地的特殊情况,法律也因其乃过去经验、习惯、规则的总结,不能“与时俱进”地指导当前的具体工作;另一方面,正因为法律具有普遍性而缺乏特殊性,行政机关才被赋予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也因为法律具有滞后性而缺乏前瞻性,法律才给人们带来稳定生活的预期。同时,现代法治理念也在与时俱进地发生着变化。在“管得越少就越好”的时代,政府职能限于治安、税收等简单事项,将政府权力严格限定在法律范围内依法行政,既契合理论,又符合实际。而随着“行政国”的出现,行政权力不断扩张、政府职能不断扩大,行政的政治化倾向愈发明显。依法行政不仅要依据法律,还要依靠大量的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行政行为除了执行法律,还需要执行政策、命令;行政行为除了执行行为,还包括大量的诸如制定规则、规划等管理行为。“简言之,现代行政不只是对立法的消极执行,还包括大量的以目标为导向的积极行政行为”(刘伟:《领导决策的思维逻辑塑造——以“汽车限行”决策为例》,《领导科学》2013年1月上)。这时,单一强调“依法”行政,既无可能,也不现实。现代法治既包括“依法”,又包括依情、依理;既要在形式上“合法律”,关注法律规范的制定及其施行问题,又要在实质上“合目的”,把法律施行对象的社会领域的结构变化及其种种因素纳入考虑范围,进而探求法律与社会秩序之间的良性互动,实现法的规范性和社会性的统合。
三、法治能否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对于法治与经济的关系,传统观点认为:经济是法治形成的基础,法治是经济发展的保障。基于此,一些干部认为法治的作用仅限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即“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或者说,法治并不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