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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培育领导干部法治思维需要形成理论共识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刘 伟
日期:2013-02-28 15:32:06
己享乐,或者奸佞当道,不顾人民生死。新中国成立之后,董必武也曾提出依法治国的主张,然而传统人治模式的影响、列强环绕的特殊政治背景以及“多快好省”发展经济的强烈愿望,使得追求平稳、守成、普适属性的法治仅如同一石激起的淡淡涟漪,终至消失得无影无踪。中国经历过20年左右的曲折发展留给人们对人性、权力、权利怎样的反思?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对中国的发展,他强调“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邓小平同志对错误的分析与对法制的强调体现了治国模式的转变,即从对“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的追问发展到对“组织制度、工作制度”的探索,从“人性善”的人性假设发展到“人性恶”的人性假设,从人治治国发展到法治治国,从此,中国走上了依法治国的道路。1999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宏伟目标。
由此可见,中国走过的治国理政之路与柏拉图设计的治国模式转变有太多相似之处。也可以说,中国践行的法治之路,也是在摒弃人治模式之后的无奈选择。人治可能很“美好”,但是“哲学王”、“圣君”、“贤臣”找不到,只好退而求其次。进一步说,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与其说是无奈,不如说是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必然,无奈的法治选择其实才是“最美好”的“理想国”状态。只有认识到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才不会走人治发展的老路,才能坚定法治建设的信心与决心。
二、法治仅是依法而治吗?
对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有助于法治思维的形成,但法治思维的形成还依赖于对法治内涵的准确把握。亚里士多德曾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良法是法治的基础,获得普遍服从是法治的本质。实践中,这两方面都存在着一些落后的、不合时宜的思维方式,干扰着干部法治思维的形成,迫切需要加以克服。
一是克服“法律仍不健全”的思维惯性。中国的法治建设是同改革相生相伴的。改革之初,我国的法治建设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由于无法可依,开展工作大多遵循国家的政策与上级的命令。久而久之,一些官员就形成了“唯政策与命令行政”的思维习惯,有意无意地忽略了法治建设,自然无法形成法治思维。经过30多年的法治建设,我国现已实现了“有法可依”。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至此,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可以说,干部法治思维的形成已经具备了法律制度层面的先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