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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民权保障视阈下基层维稳机制有序运行的路径探析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陈发桂
日期:2012-09-17 11:58:37
,就是致力于落实《选举法》和《组织法》赋予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这个村子过去选举中走过场的现象得到了纠正。二是依法落实公民享有的参与权。要通过公民的有效参与来制衡、约束基层政府的维稳权力,构建一个有限的维稳政府和责任维稳政府。落实公民的参与权还可以把大量基层社会纷争消解到“意思自治”与“契约自由”当中,而无须基层政府越权嵌入本应由公民社会自行解决的诸多纠纷。三是依法落实公民享有的表达权。要疏通公民利益诉求表达与宣泄渠道,允许公民通过新闻媒体以及青联、妇联、工会、律协、消协等社会中间层组织向地方政府表达诉求,充分发挥社会中间层组织等社会团体在官民冲突中的理性沟通作用,以减少政府维稳与民众维权之间的非理性冲突。比如在广东“乌坎事件”中,以林祖銮为核心的村民理事会在组织村民代表与当地政府进行协商对话及落实村民的表达权方面发挥了关键性作用。
(三)有序运行理念:理性对待公民的维权行为
社会转型期的基层普通民众并非偏好采取非理性方式进行维权,在几乎所有影响基层维稳机制有序运行的涉稳事件发生之前,维权者都曾经历过漫长而充满艰辛的上访和申诉过程。在他们的维权话语系统里,都会不同程度地出现“依法维权”的字眼,他们列举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有关领导曾经发表过的讲话,以此在法律和“上级管下级”的规则范围内寻求问题的解决。这表明,依法在法治框架内进行维权活动的公民,是认可现有政权和制度合法性的行为主体,是公民信任现有政权和制度能够输出正义的体现。这不仅不会危及基层社会稳定,还会有效促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不仅不会导致社会失序,还会促成社会保持长久稳定;不仅不会导致社会肌体溃烂,还会促进社会肌体的健康成长。唯有宽容民众的依法维权行为,才能保证其正当诉求进入法治轨道,而不会在体制之外采取非理性的方式予以表达。因此,维权就是民权保障,维权才能实现民权保障,也才能最终实现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一,协调好维稳与维权的关系是社会转型期基层维稳机制有序运行的应然选择。这实际上彰显了基层政府将维稳作为目标而不是手段的社会治理思维,也反映了基层政府在对民众维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加以考量的情况下,充分认识到民众维权背后体现的实际是权利对权力的有效制衡与社会监督。特别在我国现有法治环境下,需要基层政府转变维稳过程中的管控思维,通过维稳与维权的协同,以最小的成本与代价换得危及基层社会稳定的隐患减少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地方政府要有一种自信的勇气去面对民众维权行为,从而掌握有效化解危及基层社会稳定事件的主动权。具体包括如下几点:其一,对于因基层政府权力行使不当造成的侵害公民权利的事件,基层政府要宽容对待受害方的维权行为,遵守司法裁判,以换得社会公众谅解,避免矛盾上移,争取事件依法化解的主动权;其二,地方政府要及时公布社会关注度高的维权事件真相,保障新闻舆论监督权;其三,地方政府要以宽容的心态对待民众的维权行为,必要时做出宽宏大量的谅解表态。政府的宽容心态有时更容易化解社会矛盾,进而从根源上消除某些危及社会稳定的隐患。比如广东省委副书记朱明国在“乌坎事件”中对村民在维权行为中的一些非理性行为所表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