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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基层政治合法性流失与农民群体性事件发生机理探析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罗 章 李储学 日期:2012-03-20 10:30:21
一条经验性途径,就是建立民主参与机制,扩大群众的参与范围,增强群众的话语权,实现“善治”。那些为了追逐个人政绩、谋求私人和小团体利益的行为,构成了对群众集体利益和公民权利的侵犯,长此以往必将导致民怨的积累。而那些靠“瞒、压、盖”,甚至群众“被精神病”、“被破坏社会秩序”的做法,最终必会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
  第二,合法性政治意味着基层政府必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利益分化和利益矛盾在较短的时间内凸显出来,并且在县域这个政治和社会的“接点”处,表现得最为明显,形成了传统与社会、国家与地方、城市与乡村的二元化格局。因此,这个场域是矛盾的聚集点、冲突的易发点,从而出现毛泽东称为“生产力暴动”的群众非正常政治参与。为应对这一参与趋势,在相关法律、制度尚未形成、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基层政府应发挥其处理社会矛盾和危机的能力,这不单是指在群体性事件发生以后,更体现在事件发生之前,将社会矛盾有效化解掉。可以说,基层政府面对这一挑战,除了前进别无出路,后退或停滞只能加速矛盾和冲突的发生。在“瓮安事件”、“黑龙江富锦群体性事件”中,都发生了基层政府与群众的对峙和激烈的冲突,反映了基层政府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不足。更深刻的原因则是基层政府在长期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没有关注、重视和着力处理利益分化和利益矛盾,事前预防机制不完善而事中控制困难。因此,基层政府应亡羊补牢,加强事后完善机制,保障民生,维护民权。
  第三,合法性政治意味着群众的民主参与。可以说,没有民主就没有基层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上面提及的几个群体性事件中我们看到,基层政府不愿意也不善于和农民群众打交道,甚至将其视为“草民”、“刁民”,而农民的参与更是对他们权力的挑战和威胁。所以这些“官老爷”的官架子和官作风十足。但当前的情况已经开始超出他们的预想,民主参与的扩大可以说是我国“四大文明”建设所取得的成果,也是进一步努力的目标。基层政府逆水行舟或停滞不前都已无法阻挡这一趋势,只能继续解放思想,通过与“草民”的沟通、协商与合作,争取群众的信任和支持,重塑基层政府的权威。合法性政治要求的民主参与是将基层政府权力转化为权威的法宝。通过民主参与的扩大,才能充分体现民权、倾听民声、了解民情、排解民怨、化解民愤、表达民意,才能实现官民关系的良性互动。
  三、小结
  本文认为群体性事件归根到底是基层政治合法性的问题,其发生的内在机理正是由于基层政治合法性的缺乏或者不足。这也是人民日益增长的权利、利益诉求与当下的基层政治制度、机制和组织体系无法有效满足这种需求之间矛盾的一种反映。即是说,政府的行政管理方式、制度和机制建设相对滞后,没有为群众表达其权利和利益诉求提供一种便捷、有效的途径和渠道,从而使群众在自己的利益和权利受到侵犯,或者群众主观上认为自己的利益和权利受到侵犯,而又没有得到合法、合理的解决时,选择以非常规的表达方式来取代常规的方式。
  本文借鉴既有研究成果,提出合法性政治这一解释框架,目的有以下四个。
  一是注重对农民群体性事件内在机理,即对基层政治合法性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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