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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基层政治合法性流失与农民群体性事件发生机理探析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罗 章 李储学 日期:2012-03-20 10:30:21
民的意识一旦被唤醒,就无法再回到过去的那种状态,没有什么比这更具有革命性的了。见过世面的农民,在大众传媒的帮助下,日复一日地接受着新思想、新观念和新文化的影响,尤其是那些群众性事件产生的强大的示范效应。然而在这种新形势下,基层政府仍以极大的惯性作用继续向前,“县太爷”、“我就是法”等传统的观念和作风依然存在,这必然导致农民群众的不服,激起群众的不良情绪。因此,转变以往的“官—民”二元对立的观念和作风,改善行政方式,使“县太爷”和“草民”的互动平等化,基层政治才能合法化,社会才会和谐。
  第二,合法性政治要求基层政治的制度化。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开头第一章就指出,“各国之间最重要的政治分野,不在于它们政府的形式,而在于它们政府的有效程度”,这里的“有效程度”更多的是他所说的“制度化程度”。这句话同样适用于处于转型期我国不同地方基层政府之间的差异比较,即各基层政府之间最重要的政治差距,不在于其地域性,而在于其制度性。那些发生过群体性事件或具有潜在发生可能性的地方,必然在其政府的社会管理体制、机制方面存在不足。如在贵州“瓮安事件”中,当地治安状况较差,且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拆迁等方面侵犯群众利益,群众工作没有到位,民怨积累较深。而基层政府却没有及时有效的信息发觉机制、民意表达机制和矛盾化解机制等,导致民众对政府失去信任,从而使政府在面对由突发性事件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时,行动迟缓、举措无力,社会治理成本较高。对处于现代化和转型中的地方社会,利益分化和利益矛盾不可避免,但是发觉问题、化解矛盾的机制却不能堵塞。否则,民怨如洪水,在一条渠道堵塞后必然会通过其他渠道发泄出来。
  第三,合法性政治要求基层组织体系的离异化。正如徐勇教授所言,作为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接点”,在县域中,农民“没有形成一个有稳定感的市民社会”,没有自己专门的组织。因此在县域社会里,农民直接面对政府,缺乏有效的缓冲带。同样,基层政府也没有根据经济社会变革所引起的利益分化、阶层分化等进行相应的组织机构调整,这必然导致已有基层政府组织框架的局限性,无法反映农民群体的利益。例如2011年广东潮安发生的“古巷事件”,外来工在潮安讨薪时被砍伤手脚,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由利益分化所带来的群体分化还需要由专门利益组织去组织、协调和整合,以组织的力量提供利益的维护;同时也要求基层政府适应这种变化,在自身组织变革中体现这种变化,维护这些新群体的利益。这就需要实现整个基层组织体系的离异化。
  (二)合法性政治与群众参与
  第一,合法性政治意味着基层政府必须提高政治有效性。受我国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商业社会转变现实的制约,许多基层政府在解决有些社会问题时,确实面临着经济方面的压力,因此经济发展依然是艰巨而重要的任务。但随着我国和谐社会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在提高经济性绩效的同时,也应注重社会性绩效和政治性绩效的提升。也就是说要按照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原则,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由人民群众平等地享受发展成果,实现利益分配的公平化,体现社会正义。而要实现经济性、政治性和社会性绩效协调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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