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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地方政府“举债政绩”的病理机制及其防治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于学强 日期:2012-03-19 12:02:33
步强化。考评标准的模糊性基于三方面因素:其一,考评等级拉不开档次。考核结果一般分四个等级即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而实际工作中由于受好人主义和利害关系的影响,绝大多数干部的考核结果都集中到了称职这一层级上,使考核丧失作用。其二,考核标准过于笼统,缺乏细化与具体化。我国目前现行的干部考核制度中规定的“德、能、勤、绩、廉”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其三,考核方法定性有余、定量不足。以定性考评为主,不仅造成考核缺乏科学性,还造成干部选拔方面的“盆地化”、“条条化”、“身边化”。既然考评无法约束地方干部的举债行为,“举债政绩”就不会因考评而受到影响和制约。由考评机制造成的地方官员的“举债政绩”,可归结为考评机制的褊狭性。不注重扩大考评主体,不明确考评的内容,不细化考评的标准,就难以推进考评机制的科学化,也就难以以科学的考评机制来约束“举债政绩”。

  3. 无效的追惩机制泛化了“举债政绩”。如何正确认识“举债政绩”,如何从政策层面规约它,直接决定着“举债政绩”的生存空间。但是,判定“举债政绩”非常困难,确实存在着技术上的难度。所以,不少打着为地方发展举债幌子的人,很容易逃避举债责任。有些地方之所以热衷于“举债政绩”,不仅在于其有举债权力,更在于他们绝少承担举债的责任。从政治学理论看,权力与责任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一旦出现无责之权,就可能伴生权力的滥用。当地方政府有举债之权而无举债之责时,他们便会大行其权,于是便出现了“上届政府拼命借钱,下届政府拼命还账”的情况。这实际上还算比较好的情况,最糟糕的是下届也和上届一样去拼命借钱,而把还钱的事永远留给下一届。基于权责不对等和理性经济人的考量,出现能够还账的下一届何其难哉。只要举债权责不对等,绝大多数举债者能够逃脱债务责任,逃避本应受到的惩罚,就会进一步强化“法不责众”的心理。有学者曾指出,一些地方领导干部的政绩之所以成为“政债”,其主要原因是干部政绩评价体系和标准出现偏差,对于政绩关注多,而对于“政债”关注少,这就使得制造“政债”的领导干部在获得政绩收益的同时并不需要为“政债”埋单。这样,“举债政绩”不仅是零风险,而且收益甚大,如此低风险、高收益的“债”转“绩”,自然会使“举债政绩”普遍化。权责不对等情况下的追惩机制是无效的,如果不针对地方官员的举债权力来强化其举债责任,不针对地方官员应承担的举债责任进行有力追惩,那么只能造就举债者的不惧心理,导致“举债政绩”的泛化。

  二、“举债政绩”的防治措施

  1. 创新干部的升迁机制。以什么样的标准来决定干部升迁是个重要的问题。传统上只重有形政绩特别是经济成效,往往会造成干部唯GDP是从。实际上,GDP增长快、积累高不一定是经济发展富有成效,经济发展也不能简单等同于经济增长,更不能简化为GDP增长。不仅如此,我们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中,虽然需外化甚至物化,但毕竟不能与经济增长、GDP提升完全等同。如果在现实中将经济增长和GDP提升等同于人的德才兼备,实际上就犯了“见物不见人”的错误。避免“举债政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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