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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商而优则仕”的合理性、合法性考察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陈家刚
日期:2012-01-04 17:24:02
有能够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它体现了其中的一些原则,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它违背了这些基本原则的精神。 4. 违背了公务员不能经商的规定。《国家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对公务员的纪律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的第十四点就是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但是在“商而优则仕”现象中,这种既是公务员同时又经商的现象十分普遍。 四、“商而优则仕”的制度补救 从上面的考察可见,“商而优则仕”现象既有合理的层面,也有不合理的层面;既有合法的层面,也有不合法的层面。那么,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在现实层面上,中纪委和中组部发的文,实际上以否定的形式宣告了这一现象的基本终结。但是,这一现象能否彻底杜绝呢?能否找到其他更好的解决路径呢? (一)“商而优则仕”凸显的问题 1. “商而优则仕”从入口上分析,其本质上反映的是人员选拔体制的问题。按照法定的体制,人才选拔路径主要有两条:一是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考录,二是主任科员以上以及主任科员以下领导职务的内部推荐选拔。这就可能使体制外有才能的人无法得到任命。譬如企业负责人,除了国企负责人可以通过内部调动从政以外,其他人员暂时还没有合法而有效的进入途径。“商而优则仕”现象在某种程度上反映的正是这一问题。 2. 从人员使用上(或者公务员管理)来看,目前的“商而优则仕”现象反映了一种不规范的现象,或者说它是违反既有法律的现象,不管它违反的是《公司法》,还是《国家公务员法》,总之是不合法的。那么,它为何会普遍存在呢?表面上是因为既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得到贯彻执行,深层次上却有着复杂而现实的原因。简单地说,主要有这样几点:其一,经济利益的存在是一个根本原因;其二,既有执政模式给权力运作带来了很大的偶然性(陈家刚:《试论中国共产党执政模式的变迁——一种体制视角的分析框架》,《理论探讨》2006年第2期);其三,它的存在还有着一定的客观合理性。 (二)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 针对出现的问题,中纪委和中组部发文,对商政两栖的现象进行了限期清理。这种解决思路是立足于现有体制的,它解决了公务员管理不规范的现象。但是从入口的角度来看,这一解决思路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因噎废食的。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来看,还可能有更好的解决思路——既然公务员需要不断招纳贤才,而且这些人才又不同于一般的承担政府咨询使命的专家智囊,那么为何不建立一种稳定的机制来解决这一问题呢?具体来看,这一思路可能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考量。 1. 针对性。建立新的机制要充分考虑问题所在。即针对存在的问题,设立具体的解决框架。具体而言,就是要针对公务员选拔体制和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新的机制必须能够解决这两个问题才是成功的。 2. 继承性。新的机制面对的是公务员体制的一些问题。而公务员体制已经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具有了一定的基础。因此,它必须面对这些基础,体现一定的继承性,而不能另起炉灶,那样只会增加制度成本。从某种程度上说,新的机制只是对原有制度的一种补充,所以它要充分考虑原有的法律法规所作的相关规定。 3. 系统性。“商而优则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