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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商而优则仕”的合理性、合法性考察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陈家刚 日期:2012-01-04 17:24:02
为公务员的角度来看,“商而优则仕”并不能认为就是必然不可以的。既然他们具备了一定的条件,他们就应该拥有与其他人同样的权利。
  2. 商人也可以被选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这就为商人被选拔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提供了可能。由此可见,第一,他们如果担任领导职务,就不一定必然要经过考试选拔的渠道;第二,他们即使进入党政机关也并不完全违背现行条例。所以,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角度分析,商人也是可以被选拔为领导干部的。
  3. 并无腐败的明显特征。“商而优则仕”被人怀疑为权钱交易的新变种。其实,权钱交易是一种腐败行为,它具有腐败的主体与客体。在这里,企业家纳税是上缴国库的,他获取公共职位是因为纳税而不是因为贿赂某一官员,因此并没有具体的官员从中受益。如果从激励税收的角度来看,受益的可能是国家。因此,很难用一般的腐败理论或寻租理论来认定这是一种腐败行为。当然,这只是对行为本身的评述,而没有涉及其附带的效果等方面。
  4. 明文规定方式的应用。河北省清河县、吉林省江源县都通过明文规定的方式鼓励“商而优则仕”,以明确的公文、明确的标准,告知了人们商人致仕的方式。这一点相对于暗箱操作而言,具有更大的合法性。它一方面实现了公开,另一方面也在商人中间实现了公平。当然,这里所具有的只是形式上的合法性,而从实质的角度来看,其合法性仍然是值得怀疑的。一方面,它的公开可能只会导致更大的问题;另一方面,它无法实现商人与一般民众之间的公平。
  (二)合法性的缺失
  1. 违背了公务员的任用程序规定。《国家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录用的程序:发布招考公告;资格审查;公开考试;体检审查;公示;审批;公布录用名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充分酝酿、讨论决定。而在“商而优则仕”的现象中,很少是按照条例规定的任用程序来操作的。因此,从任用程序的角度来看,它是缺乏合法性的。
  2. 违背了公务员的任用条件规定。《国家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都明确规定了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但是根据已有资料,“商而优则仕”的现象主要考虑的似乎是纳税额度,而对这些基本条件的考虑似显不足。
  3. 违背了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公务员法》第四至第七条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①党管干部原则;②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③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④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⑤民主集中制原则;⑥依法办事原则。从“商而优则仕”现象本身来看,这些原则显然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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