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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商而优则仕”的合理性、合法性考察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陈家刚 日期:2012-01-04 17:24:02
明文规定的形式进行的。据报道,在河北省清河县,私企老板连续3年累计纳税超过100万元,就可以得到一个副科级干部职务。该县目前至少有近10位私营企业主到清河县法院、劳动局等部门担任领导职务。而吉林省江源县早在1993年就出台政策,凡年利税或扭亏50万元的私营企业主,可直接录用为副科级公务员。近10年来,先后已有25个农民身份的企业主被提拔为副镇长。其他地方一般没有明文规定而主要是按照不成文规则进行的。两种情况存在的范围显然是不一样的。明文规定的形式只局限于很小的范围,暂时还没有达到普遍化的地步;而以不成文规定的形式实现的则具有很大的普遍性。
  从适用法律(或条例)来看,目前的“商而优则仕”现象从入口(仅指进入公务员系统)来看,主要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因为《国家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取考试选拔的方式录用。至于主任科员以下的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以上的职务并不在它的适用范围之内。唯一能够弥补其管理空白的只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二、“商而优则仕”的合理性考察
  (一)合理性的体现
  1. 主观合理性。从政府的初衷来看,一般是落后地区的政府希望借助民营企业家的力量来发展地方经济,因为这些企业家一般具有高明的企业管理水平,丰富的市场实践经验,对本行业一手信息很了解,拥有能够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人脉资源。相反,如果不借助他们的力量,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就有可能更加艰难。从“红顶商人”的初衷来看,他们可能愿意为家乡的建设与发展贡献一份力量。因此,从主观的角度来考虑,“商而优则仕”现象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2. 客观合理性。从政治的角度来看,它为一些拥有政治抱负的公民开辟了新的从政道路。通过原来的公务员考试选拔或者领导干部选拔任命方式,商人是很难进入政权机关的。而现在的这一渠道为民营企业负责人提供了新的进入政权机关的方式。不管这一举措的效果如何,从选拔社会精英的角度来看,它确实开辟了新的渠道。有些学者对此还作出了高度评价,认为“无论如何拔高中国民主政治这一变革的意义都不过分”。从经济的角度来看,它有时能够有效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从文化的角度来看,它可能会促使形成以发展为导向的价值追求。根据民营企业负责人纳税额度而赋予一定级别或职位的做法,不论其附带后果如何,都有一种可能——使人们更加看重金钱的力量。从负面的角度来说,这可能直接导致拜金主义;但从正面的角度来看,它也可能促使形成一种重视发展经济的氛围。从致仕的方式来看,明文规定的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公开和公平的原则。公开体现在它公开了明确的标准,尽管这些标准本身可能存在问题,但是相对于没有丝毫明确的标准而随意任命官员而言,它已经是一大进步。公平主要体现在那些可能符合标准的商人中间。他们都知道了明确的标准,一般不需要去担心不公平的竞争。当然,如果对全体公民而言,商人与一般公民之间是否公平那就要另当别论了。
  (二)合理性的失位
  1. 从主观的角度来看,主要有两方面:其一,从政府的考虑来看,可能有些党政领导主要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或者甚至只是为了给自身增加财源。因此,这种做法可能是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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