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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防范贿选问题的国外经验综览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李 巍
日期:2011-09-19 10:18:27
,是以私密的方式实现民主权利。约翰·威格莫尔这样评价秘密投票在遏制贿选中所起到的作用:“谁也不愿意用钱买没有根据的投票,是否履约投票没有任何证据。就算是这人已经拿了对手三倍的好处费,再接着收我们的钱,且不投我们,也无据可查。对于候选人来说,在秘密投票的情况下,贿赂选举人简直就是无稽之谈。简言之,就是利益驱动不明朗,谁还犯法。” 1.投票程序私密性的逐步探索 法国早在1795年宪法第31条明确规定,所有选举应该实行秘密投票。1820年的法律更详细地规定了投票程序:投票人从主持选举的官员那里拿到空白纸张,在桌子上秘密地写下候选人的名字,折叠后交由选举官员投入选票箱。文盲选举人可在其同伴的帮助下书写其中意的候选人,而非向选举官员寻求帮助。1830年,法国对选举程序加以修订以增强其秘密性。“在书写选票时,提供给选民单独的桌子,此桌子与选举官员所处位置有一定的距离。”此规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选民秘密投票。1914年,法国的有关法律规定较具有典型性。其规定选民投票程序如下:选民进入投票站,在确认身份后拿到信封和选票,并在投票的阁子间填写好选票并装入信封。向监督官员表明其只有一个信封后,选民自己把装有选票的信封投入投票箱。 最初的美国宪法并未规定采用何种投票方式,主要由各州具体规定本州采用何种投票方式。1851年,经过自由派的努力,麻省通过了信封法(Envelope Law)。此法规定:选举州长、副州长、州参议员和众议员、总统选举人及国会众议员时,选票应首先放入密封信封内再投入选票箱。信封应统一尺寸、颜色、质地和外观。信封由派驻到城镇的国务秘书或城市公务人员提供,并在选举当天由在投票间宣誓过的文员分发。任何对官方信封进行标记、出售或模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惩罚。 2.选票本身设计——“澳大利亚式选票”(Australian Ballot) “澳大利亚式选票”出现于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指的是政府按照统一格式、尺寸、质地、颜色印制并分发给选民的无记名选票。“澳大利亚式选票”由政府财政开支来印制,且只能由投票站派发,选票中印有秘密的标记,候选人的名字应全部在选票中出现。随后新西兰(1870)、英国(1872)、加拿大(1874)、比利时(1877)引入此法。1888年,美国肯塔基州的路易斯维尔引入“澳大利亚式选票”。1892年大选与1896年大选两次总统选举较之前的大选更加平静和有秩序,选举中遭人诟病的雇主对雇员的控制不再普遍存在。 秘密投票,既是一种投票方式更是一个投票原则,即保证投票的私密性以排除选票交易的举证与选举中的打击报复、变相胁迫。现今与秘密投票关联的选票本身设计还包括选民一次性投票的标记性证据。 (三)限制选举经费的思路措施 “金钱是政治的母乳”,西方国家防范贿选的重点始终放在选举经费监督上。从最初限制和规范选举经费的开支,到选举捐款限额的规定,以及提供选举财政支持的政策上,都反映了西方国家期望用限制私域金钱在选举中过度使用、无限博弈的思路。 限制和规范选举经费的开支。从世界范围来看,英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加拿大、美国等国家都曾规定选举开支的上限。例如,英国自1883年起就开始限制选区的选举开支,选举开支的上限主要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