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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防范贿选问题的国外经验综览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李 巍 日期:2011-09-19 10:18:27
选举类型和选民数量来计算,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候选人用金钱收买选票。
  规定选举捐款限额。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贿选方已经不是单纯的候选人或者其自身的选举代理机构,而是其身后庞大的利益集团。资本拥有者始终希望开辟直接用经济权力主宰政治权力的捷径,他们为选举提供丰厚的资金,以期交换未来等价的政治权力,从而转变为更大的利润。因此,对选举捐款限额的规定也成为遏制变相贿选的主要方式。法国宪法及《选举守则》规定,个人每年对政党的捐款不得超过6500欧元,对每位候选人在每次选举中的捐款不得超过4500欧元。2009年,美国也对个人在一次选举中向每个候选人或候选人委员会、政党等捐款作出了限额。
  提供选举财政支持的政策。二战以后,包括第三世界的很多国家都在从立法上、财政补贴上加大对投票选举行为的补贴,这主要是从反腐败角度考虑,防止不法交易,切断不法利益输送的管道,减弱或堵塞私人资本或金钱势力对政治权力的控制。具体的财政支持包括直接补贴与间接补贴。直接补贴如法国的选举补贴制度,即候选人在第一轮选举中获得了超过5%的选票,竞选财政报告没有被否决且公布了个人财产状况,则其可以报销一部分的竞选经费,最高为选举花费的50%。间接补贴如美国2002年新修法律规定,在联邦层面上举行的选举中,任何赞同或反对某一候选人的付费广告都受限制,国家统一支付一定时段的广告宣传费用。另外,还有允许政党免费或打折邮寄资料、免费或优惠使用公共建筑物集会或办公、免费或优惠使用广告牌粘贴广告等补贴方式。
  二、国外防范贿选问题的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一)着眼选民自身条件——在民主选举的渐进发展中防范贿选
  纵观资产阶级民主的发展,对于选举资格限定的首要目的在于统治阶级自我利益的捍卫,其阶级本质无可辩驳。但选举资格限定的逐步放开无疑让选民认识到选举权的来之不易和选票的无比神圣,从而使其投票行为渐趋理性。
  2010年,我国通过的《选举法修正案》取消了城乡选举差别,实现“同票同权”。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即1∶1的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而这一结果是由1953年的8∶1和1996年的4∶1的农村、城镇人口比例发展而来的,反映了我们国家在选举权方面也曾有过基于选民身份的细节控制。
  目前,直接沿用照搬选举权资格限制方式与当今世界民主发展的整体氛围不相协调,与我们国家的人民民主基本立场不一致。但是,在具体操作中要着眼选民的自身条件,对于选区选民的财产、教育背景、年龄等情况有切实了解,对可能出现的选民漠视选举权甚至出卖选举权、利用选举权牟利的情况予以预警,同时设置相应的配套法规与制度规范,规范选民的选举权,无疑对于维护民主选举、遏止贿选有着积极的作用。
  选举资格限定对于规范选举来讲是暂时的手段,认清我国目前基层选举的发展阶段,根据实际情况,有区别地制定具有可执行性的相应法规条款,才是我国现阶段规范民主选举、防范贿选的基本策略。
  (二)秘密投票——在投票过程的细节控制中防范贿选
  民主发达国家对于秘密投票的具体执行,切断了“选票交易”的反馈印证途径。无论是秘密程序的保证,还是“澳大利亚式选票”的推广,都是我们在实际投票过程中应予以借鉴且进一步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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