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创新的公民社会视角
接冲突。在社会政治生活中,非组织的个人行为远远不及有组织的理性行为有效,因为有组织,双方就可以坐下来心平气和地谈判协商,就能逐步生成一种利益平衡机制,在国家与公民之间架设一条缓冲地带,从而减少社会震荡。
第三,公民社会组织能够较好地协调利益关系。社会组织协调社会利益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可以提升个体公民的谈判地位,使其与强势群体进行平等博弈,实现在现行社会制度的框架内妥善解决问题,维护公民权利。另一方面,公民社会组织利用规则和权威,发挥其整合功能和归属功能,可以有效协调组织成员之间的矛盾冲突,把矛盾解决在组织内,避免将其推向社会。公民社会制衡国家,也制约极端的个人主义,它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公民实施社会化,以使其学会相互合作。公民社会组织将个体公民整合到有共同目标的组织中来,培养他们的合作精神,进而促进团结。 第五,社会组织能有效地弥补政府公共服务的不足。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存在公共需求增加与公共服务相对不足的矛盾,这一矛盾能否妥善解决,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政府作为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主体和主渠道,面对日益增长的、越来越多样化的、个性化的公共需求,往往会感到力不从心。在这方面,公民社会组织正在发挥着政府难以替代的重大作用。公民社会组织比政府更了解自己成员的个性化需求,与自己的组织成员沟通起来更为方便、快捷、有效,从而能有效弥补政府在公共服务方面的失灵。 三、善治: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向 其一,转变观念,树立有利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理念。一是明确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关系定位,坚持“社会本位”和治理理念。“社会本位”并非指政府无所作为或者完全退出社会管理,而是指政府重新划定自己的作用边界,使自己成为有限政府,将一些空间让渡给公民社会进行自我管理,或者与公民社会进行共同治理和合作互动。二是树立政府在社会管理中占主导地位的思想,主动承担社会管理职责,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这并不意味着加强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和管制,而是要求政府主动承担为社会服务以及在公共服务基础上的社会管理职责,从原来的监督者、控制者的角色转变成具有公共服务精神的服务型政府。三是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