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限权中扩权——“省管县”中扩权与“县权公开”中限权的有效对接
是有交集的?
考察这一问题,必须从我国的政治与行政体制实际出发。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而县委则是县一级的领导核心,对全县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担负着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职责。县委权力包括对全县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推荐、任免重要干部;组织、协调全县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工作;动员、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完成党的任务等。可以说,县委的权力涉及全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建设的各个方面。在这个意义上,实行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不仅仅在于使党委权力得到科学规范和有效制约,对县级行政权力的规范运行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说,县委的权力得到规范,就意味着行政权力得到了规范,意味着包括县级党委权力与县级政府权力的县权得到规范。 由此可见,“省管县”中的扩权与“县权公开”中的限权两者并不是平行的和互不关联的,而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县委权力是否公开透明运行,关系到县行政权力能否公开透明运行;县委权力可否得到有效制约,关系到县行政权力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县委权力是否被滥用,关系到县行政权力是否被滥用;县委工作效能是否提高,也关系到县行政效能是否提高。总而言之,“省管县”中的扩权与“县权公开”中的限权是存在交集的,不可将两者视为互不关联的两个系统,而应在工作中将两者结合起来作通盘考虑。正因如此,《意见》才会强调指出,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对于发展中共党内民主、推进党务公开,在县一级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尽管当前的扩权与限权存在交集,但“县权公开”终究是在党委系统推行的公开,其中的限权从直接对象上来看,所限的是县委的权力,即便其与政府行政权力密切相关,本身仍然不是行政权力。而在一个县中,与公民及社会直接发生关系的,主要还是政府权力。从这个层面看,“县权公开”有必要在合适的时候从党委权力的公开扩展到政府权力的公开,限权有必要扩展到对县级政府权力的限制。 四、在扩权与限权中协调发展 “省管县”中的扩权,扩大的首先是县级政府的职责,是它们管辖事务的范围,使它们承担更多的责任。相对于职责而言,权限只不过是职责得以高效履行的外在保证。而“县权公开”中的限权,限制的不是县权的范围,不是县级党委、政府的职责,而是限制它们手中权力的行使方式,以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换句话说,“省管县”中扩权扩的是权力的内容,赋予县级政府以更多的职责;“县权公开”中限权限的是这些权力的行使,保证这些权力的运用是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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