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理论版阅读
更多
领导前沿
在限权中扩权——“省管县”中扩权与“县权公开”中限权的有效对接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蔡乐渭
日期:2011-03-21 16:47:12
可见,“省管县”中的扩权与“县权公开”中的限权并不冲突,不会因为强调扩权的“省管县”改革的推进,就阻碍了强调限权的“县权公开”工作的开展,也不会因为强调限权,就影响了扩权目标的实现。恰恰相反,扩权与限权应该是一种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县级拥有一定的职责权限是限权的前提,而限权则是扩权的保证。如果没有限权,所扩之权就不能保证得到科学规范的行使,扩权非但达不到其预定目的,反而可能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的产生。
在改革的过程中,“扩权强县”是一个必然的选择,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县域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保证城乡协调发展,并促进行政成本的降低和行政效能的提高。为达到这一目标,必须进一步扩大县级政府的职责权限。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需的行政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能放则放,尽可能地下放到县级政府。但与此同时,也必须对包括县级政府行政权力在内的县权进行有效制约,通过确定权力边界、规范权力运行程序、公开权力内容及运行过程、加强对权力的监督等手段,确保县权得以规范运行。例如,颁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权限从地级市下放到县以后,对于县来说,其职责与权限范围扩大了,这种扩权对方便居民办事、提高行政效率有着重要的作用;但这一职权的行使,须得到有效的规范与制约,避免出现滥发驾驶证或故意刁难当事人等滥用权力的现象。 总而言之,当前一方面应积极推进“省管县”改革,扩大县级职权;另一方面应积极推进“县权公开”,规范县权的行使。只有扩权与限权协调发展,既授予县级以必要的权力,提高县级行政的积极性与能动性,又对这些权力的行使进行制约和限制,保证权力的规范运行,才能有效促进经济的迅速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注:本文是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服务行政的原理与制度研究”(09CFX01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博士、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 王秀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