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干部平职调整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核的“三责联审”制度,组织实施干部离任联审、任中联审、重点联审,对联审出的问题进行公开问责,并要求受审人予以公开答复。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重点管理制度,对县(区)委和市直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出现不执行任期制、不按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等方面情况的,实行重点管理,其间县(区)委常委会研究干部调整方案,须提前三天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并由市委组织部派员列席常委会,市直机关部门不再核发进人指标,不得提拔任用干部。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县(区)党委和市直机关部门党组(党委)每年向全委会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组(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
(四)以促进稳定发展为目标,构建干部平职调整的控规控频机制。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明确规定县(区)党委和市直机关部门党组(党委)须在规定的职务设置、职数限额、任期任届等相关规定范围内进行,并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呈报干部选拔任用备案报告,就干部调整变动、职数使用、主要理由、选用方式、基本流程等情况作出说明。并规定,县(区)委一次提拔干部不得超过20人,或调整变动干部不得超过80人,两个月内累计提拔干部不得超过30人,或累计调整变动干部不得超过120人;市直机关部门党组(党委)一次选拔干部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干部总数的20%,或在两个月内累计选任干部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干部总数的30%。严格执行干部任职期限,明确规定县(区)、乡镇党委、政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任期与县(区)委、县(区)政府届期为5年,其中正职领导干部任期内一般不得调整;副职领导干部任期内调整变动面不得超过1/3。严格控制领导干部职数,明确要求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要在上级核定的领导职数限额内配备干部,严禁擅自增加或变相增加领导职数。以上措施有效保证了干部队伍变动的频率不至于过快,变动幅度不至于过大,有利于干部队伍的整体稳定,对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意义重大。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 《干部任用条例》侧重于干部的提拔使用,从推荐、考察、酝酿到任职等各个环节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但对干部平职调整缺少规范性要求,这就必然导致各地各部门在干部平职调整时容易出现参差不齐的现象。总的来看,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共性问题。 (一)提名路径的随意性,导致难以确定谁调谁不调。目前,尚无一个规范的平职调整规定,对平职调整的对象、原则、范围、程序等缺乏制度化的刚性制约。因此,在平职调整工作中,谁该调整,谁不该调整,什么时候能调整,什么时候不能调整,哪些条件下适用平职提拔重用,哪些条件下适用平职交流任职,哪些条件下适用改任非领导职务,凡此种种,没有明确的标准和条件。同时,平职提拔重用和平职交流任职之间的界限也模棱两可,不易把握和认定。这样就导致干部平职调整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调整人员的确定往往取决于一把手或少数领导意见,群众在干部平职调整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难以得到很好的落实,容易衍生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影响干部工作公信度。 (二)考察信息的缺失性,导致难以辨别谁优谁不优。干部平职调整,较多地依赖本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日常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