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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国外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政治和法律基础探析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竹立家 日期:2010-07-09 12:39:20
验。一个人不论政治地位多高,不论理念宣示多高尚,在现代政治条件下,要取得公众的信任,必须把与公共权力行使有关的家庭财产公之于众,让人民监督,这是一个人从政的政治道德前提,是对政治人物崇高道德宣示的根本考验。所谓个人隐私权,只是对社会的普通公众而言的,因为普通公众的生产生活活动与行使公共权力无关,没有机会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而政治人是公共人,是国家和人民的“仆人”兼“守夜人”,要取得人民的信任,公开透明是基本的政治道德要求。正因为如此,世界上许多国家把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官员的政治道德基础来立法,如美国就有《美国政府伦理道德法》。所谓伦理道德法,不是对所有公民的具有绝对性、强制性的法律,而是对公民中的特殊人群——官员的道德和法律要求。道德要求是指财产申报是官员的道德和政治义务,是做官的政治道德前提;法律要求是指虽然官员财产申报是政治道德义务,具有显著的伦理特征,但它又与公共权力相关联,是一个人由公民转换为官员的强制性要求,又具有显著的法律特征。道德法这一概念,比较好地体现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政治道德特点,把财产申报界定为强制性义务,这与个体道德的自觉性义务有着本质的不同。一个人不能既选择当官的荣誉与好处,又不愿意履行当官必须承担的政治道德义务。当然,公民可以选择保护个人的财产隐私权不当官,但一个人一旦选择无私奉献为国家服务,那就是公共人,为了防止行使公共权力过程中理性人与公共人的角色冲突,就必须自觉地公布自己的财产,接受社会和人民的监督,这是基本的政治道德要求,是“公法”的体现。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基础

  强调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政治基础,是为了说明这一制度是现代世界政治文明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提高到政治高度来认识。在隐私权调子唱得比我们高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官员或部分官员也在丧失所谓的隐私权,道理很简单,这是政治人必须履行的政治道德义务,不申报人民不答应,也就不能代表人民行使公共权力。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官员是人民的公仆,为了防腐反腐的需要,为了保证官员清正廉洁,为了人民的信任,我们必须尽快通过立法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从世界范围来看,让人民和社会监督政府是公共管理改革的重要趋势。政府信息公开、官员家庭财产公开、舆论监督公开并称为现代政治进步的三大“阳光法案”,对防止公共权力腐败起到了重要作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当考虑根据本国法律对有关公职人员确立有效的财产申报制度。”并强调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缔约国一项共同的国际义务。我们知道,到目前为止,北欧国家是世界上“廉洁指数”最高的国家,这主要缘于北欧国家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政府信息公开透明的国家,官员的政务活动和家庭财产全部公之于众,公众可以随时查阅。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已成为保证政治民主、政府行政过程公开透明的关键性法规之一。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无论是大国还是小国,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虽然在立法内容和程序上存在差异,但都在积极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在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过程中参考。

  首先,关于申报种类。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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