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政治和法律基础探析
各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对申报种类的相关法律规定基本是一致的,基本分为初任申报、日常申报、离职申报三种。初任申报是指进入官场时的任前申报;日常申报是指即时申报,官员在任职过程中按照相关的法规要求进行申报,在这方面各国要求不同,有的国家要求半年一申报,有的要求一年一申报;离职申报是指官员在离开本岗位时的申报,以便于社会公众和相关监督部门对其任职前后的财产进行比较,厘清其任职期间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及与公共权力的关系。官员财产申报的种类规定了对官员财产形成过程的全时段监督,为某些官员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设置了第一道门槛。
其次,关于申报的主体。世界各国在官员财产申报主体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一些国家要求所有公务员申报,包括政务官和事务官群体;一些国家则规定只有一定级别的官员或政务官申报。但是,无论申报的主体是如何规定的,世界各国基本上都是领导干部带头申报,这是对那些政治人物的最基本的政治道德考验。一般来说,上行下效,管住了高官,风气正了,普通公务员的权力行为也会规范起来。 再次,关于申报的范围,也就是申报的事项和内容。世界各国在这方面根据各国本身的历史文化传统、政治制度环境、社会发展状况、公民意识发育情形等有不同的要求,情形不一,但各国对申报事项和内容基本上都体现了关键的两点:一是官员本身的财产申报;二是其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的财产申报。目的是防止官员利用公共权力为自身、家庭或直系亲属谋取私利。 最后,关于申报的主管机构,即申报主体向什么样的主管机构申报。世界各国虽然在主管机构的名称上叫法不一,但其实质都是负责公务员廉政建设或反贪污贿赂的机构。事实上,我国目前也有类似的机构,如检察院、反贪局、预防腐败局等。这就是说,我国开展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已经有了很好的机构平台,下一步就是如何扬弃其他国家的做法,确立申报受理机构和申报审查机构。 总之,从政治和法律两方面来看,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都是我国政治行政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既反映了执政党为民执政的强烈的政治意愿,也反映了现代世界公民意识的觉醒;既反映了当代公共管理改革要求公共权力公开透明的趋势,也反映了建立民主法治政府的时代精神。因此,我们从政治与法律两个方面来反思和学习国外这方面的经验,必将对社会团结和稳定、对维护干部清廉和我们党的执政地位起到根本的和决定性的作用。 (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