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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问责官员”频繁复出凸显制度设计缺陷

来源:领导科学网 作者:沈小平 日期:2009-11-20 16:13:21
和监督环节。


  问责制操作程序大而泛之。制度设计粗疏,导致对官员问责过于随意。是否问责、如何问责,大都由地方、部门各自确定;问责往往因人而异,该问责的不被问责,或者问责过了头,甚至出现官员开会打瞌睡即被免职的简单式、粗暴式问责。问题严重到何种程度会被撤职,追究责任会追到哪个级别和何种程度,除撤职外还须承担何种责任,以后又如何复出,这些都还没有制度化和规范化。只有这一切成为稳定、必然的制度,才能给官员确定的预期。否则,官员只会对同僚被问责充满“碰上了就自认倒霉”的同情,而不会反思自身的职责。被问责者也会对被撤职毫无愧疚之感,认为自己不过是一只平息民怨的替罪羊。

  问责制监督环节不完善。完整的制度体系,一般都要包括制度的设定、操作和监督、反馈等环节,形成自足的闭合系统。目前,大多数地方的问责制体系缺乏监督、反馈环节,使制度执行的效果大打折扣。首先,在问责过程中监督不到位。由于尚未形成程序性问责,在问责过程中,谁来监督、监督什么、如何监督就成了一个现实的问题,这方面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其次,问责后的监督存在缺失。问责后的监督包括问责的效果如何、公众有何反应。就目前而言,这方面的监督还不够健全,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四、莫让问责变成平息民愤、取悦舆论的作秀


  目前,我国官员问责制不断规范和完善,与之相对应的官员复出机制却并不健全,相关规定十分模糊、笼统,缺乏操作性和程序性,弹性和随意性很大,成为实施问责制的瓶颈。当务之急,是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制定一部行政问责法,规范问责主体及权力,规范问责客体及职责,规定问责事由,厘定问责标准,规定问责程序(主要包括责任的认定程序、问责的启动程序、问责的回应程序等),做到问责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可喜的是,中央政治局日前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这标志着党内第一部专门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法规面世。贯彻好这一法规,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必须做到“五个明确”。
 

  第一,要明确问责的责任主体,解决由谁来启动和实施官员责任追究的问题。完备的问责制必须具备完善的问责责任主体制度。在行政问责制下,须强化上级监督下级的责任,但根本上是为实现向人民负责的目的,不能将问责制简单地等同于上级惩罚下级。要建立问责的长效机制,在强化上级党委和政府的问责责任的同时,必须运用已有的其他制度资源来健全行政问责制。按照国家制度的设计,人民代表大会有依照宪法和法律对各级政府监督的职权,人民政协可以通过政治协商对各级公权机构进行监督,人民团体因可以依法进行政治参与而有权问责,这都需要进一步加强。
 

  第二,要明确问责的对象范围,解决向谁追究责任的问题。问责就需要严格划定责任对象范围,明确哪些人需要承担公共权力不当使用或者未尽职责的责任。问责对象的划定,要按照权责相一致的原则来进行。授权的范围有多大,就应当在多大的范围内问责。近年来的问责对象主要是针对行政官员,但考虑到现实的公共权力格局情况,问责对象的范围并不能限于此。而且,问责的介入时间也不应局限在事件发生之后,可以拓展到决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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