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官员”频繁复出凸显制度设计缺陷
来源:领导科学网
作者:沈小平
日期:2009-11-20 16:13:21
任,有的负道义责任,有的负法律责任,尽管应负责任程度不同,但这些“问责官员”复出的理由、过程、条件等关键性的问题,都无一例外地不透明,民众不知情。这不能不令公众困惑不已,许多人质疑:为什么那些被问责的官员会在被问责后短时间内纷纷复出?问责制到底有没有漏洞?还有哪些地方需要改进?问题的关键不是“问责官员”能不能复出的问题,而是复出的理由充分不充分、程序合理不合理、民意是不是得到尊重。
二、对官员问责走过场挑衅党心民意
现代政府是责任政府,政府官员都有明确的任期目标。如果在任期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官员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即使事故不是行政一把手直接造成的,也应为此承担道义和政治上的责任。但如果把被问责的官员撤职,风头一过就又悄然官复原职,或者易地任职,这种“避风头”式问责无疑是对问责制的异化,与行政问责制初衷相去甚远,让问责效力全无,其危害性是明显的。
“问责官员”频繁复出有损政府公信力。“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官员也是人,也会犯错误。“问责官员”并没有原罪,但被重新任用必须符合程序,尊重现有制度。如果复出无理、无据、无程序,那官员的复出就很难让人心服口服,这种“躲猫猫”似的问责制度本身可能就需要被问责。现在大多数地方复出的“问责官员”,都是在一种非常态、不公开、不透明的情况下被起用的,群众对其复出的过程不知情,从而认为政府有暗箱操作之嫌。这种人事任免公平公正的法定程序的缺失,破坏了公众对政策的信任感,自然会影响和破坏党委、政府在老百姓心中的公信力和形象。
“问责官员”频繁复出有悖现行法治精神。对官员问罪与定罚应该循法,量才与起用更应当循法。如果“问责官员”复出没有制度的规范和约束,仅凭领导者的个人意志,那么“法治政府”在民众心目中就成了口号。从目前看来,尚未形成一套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问责官员”复出机制,犯过错误或违过规的“问责官员”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曲线做官”、“异地做官”,甚至重回重要领导岗位,并掌握各种实权。很显然,在没有保证程序透明和公正的前提下就再次安排“问责官员”上岗,某种意义上,其必然呈现出“人治”特征,这是有悖于现行民主法治精神的。
“问责官员”频繁复出冷却民众参与热情。对官员问责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民意的一种表达方式。实践证明,官员问责制的建立、完善和发展有赖于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也只有在群众积极参与下,才能对政府行为提出质疑并实施责任追究,才能增强政府对群众需求的回应性和调适性。“问责官员”接二连三“东山再起”,就是对民意的嘲弄。被戏弄的广大民众必然产生对政治的厌恶之情,随之生成的政治逆反心理也必然会使得其政治参与、政治监督的热情逐渐减弱,甚至会呈现出一种政治冷漠的心理表征。
“问责官员”频繁复出消解制度警示作用。问责不是一种政治表演,不是为了做给舆论看和讨好公众,不是为了安抚死难者家属和平息公众愤怒,而是让官员为自己的失职付出代价,在问责中震慑官员,从而避免悲剧的重复发生。杀鸡骇猴、以儆效尤,问责的目的是强化官员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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