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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下期

信息时代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法治构造/魏小雨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魏小雨 日期:2021-04-25 10:19:32
  【摘  要】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形成主体多元化、过程协商化、效力实质化等新特点。然而,现行法制中规范体系的“二元化”立场、程序设计的事后监督倾向、问责机制的唯行政主体论等制度现状难以与公众参与需求相匹配。为此,应以正当程序原则下的实质法治为规范体系内核、以交往理性为基础的共同认识为程序设计目标、以行政效能为导向的责任配置为问责机制原则,设计全新的公众参与法治构造,以达成公众参与有效性、理性与效率的统一。
  【关 键 词】信息时代;社会治理;公众参与;法治构造
  【作者简介】魏小雨(1991— ),女,中共河南省委党校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法治政府与互联网法。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互联网平台型企业的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及其法治化研究”(项目编号:20CFX061)

  【中图分类号】C9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21)06-0025-04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的生存方式在新时代中也逐渐数字化,惯常使用的基于传统工业社会产生的法律制度逐渐错位与失效,不断与以技术为载体的、全新的社会运行情景发生冲突。在信息技术引领的众创式制度变革时代,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众参与也呈现出新的特点,亟须以创新性的、能与时代背景相匹配的法治构造予以回应。

  一、信息时代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新特点
  (一)治理资源互补性要求参与主体多元化
  在工业时代,政府作为治理的唯一主体,有足够的政治资源与行政能力对社会进行自上而下的管理并提供公共服务。在“行政专家”之外,公众参与仅仅被视为对行政行为的一种监督方式,作为正当程序的组成部分,对政府进行外部的、事后的监督。在信息时代,技术进步赋予了公众区别于政府的独特治理优势,极大提升了其在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就治理正当性而言,互联网技术引起社会秩序重构带来合法性难题,政府迫切需要公众参与以扩大决策的正当性基础;就治理可能性而言,表达渠道的电子化极大降低了公众参与的“专业性”门槛与表达成本;就治理必要性而言,算法主导的数字生态建立了全新的经济与社会形态,法律制度面临“破窗性”挑战,必须充分依赖公众在治理中的意见供给。这突破了工业时代政府作为唯一治理权威的权力桎梏,在治理对话中原处于被动地位的公众主体地位逐渐上升,其强烈要求建立一种不分层级、可以自由对话的多主体网络式治理结构。在这种“去中心化”的结构中,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达到法律地位上的相对平等,依据自身优势要求充分参与社会治理,通过资源交换与互补实现治理的公益目标。
  (二)治理风险高发性要求参与过程协商化
  在工业时代,公众参与往往强调在行政行为做出之后,通过公众意见的收集、点评从“外部”监督行政权行使,以程序化形式约束和帮助行政主体合法、正当地行使行政权。但其发挥作用时,其滞后性导致对权力制约性较弱,也忽视了对行政行为成立之初及行政过程中的监督矫正,即缺少从政策、工具遴选的上游与权力行使、工具运用的中游进行法治评估,并且这种公众参与通常是一次性的,无论政府主体是否采纳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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