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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下期
信息时代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法治构造/魏小雨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魏小雨
日期:2021-04-25 10:19:32
要件。具体而言:在程序主体方面,分为主导者与参与者两类。政府主体负责具体判断公众参与的适用范围、参与的发起、参与者的筛选、组织并推动程序进程等,参与者则负责自己的行为最大可能地靠近客观事实的真实性、规范评价的准确性及主观表达的真诚性。相关的程序内容包括信息公开、回避制度、参与者筛选机制等。程序过程方面,政府主体应帮助参与者筛选、识别有效信息,并激励参与者的论辩行为。信息时代的社会治理中,公众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人工智能等技术支撑下本该成为“完全的信息拥有者”,然而,信息获取成本的下降却往往伴随着信息识别成本的上升。在互联网的海量信息面前,公众极其容易出现认知偏差,难以对信息有效分析并理性做出结论。网络的前台“匿名”特征也使得个体的投机行为、短视考量与自私性被成倍放大,“被算法定义的人”的“理性”也更容易被数据所计算、预测和掌控。因此,与此相关的程序应着重于信息公开、说明理由及辩论机制的构建。一方面,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信息发布与知识普及,注意信息的差异性,体现出不同主体基于不同利益的考虑,为公众提供多样化的思考方式与信息资源,帮助公众提出更具有理性的意见。另一方面,要求任何意见都有权收到其他主体的反馈,决策的形成必须经过多回合的辩论。尤其是政府主体,必须对经多回合辩论后形成的方案说明决策的考量因素。在程序效力方面,一旦某项治理方案适用公众参与,必须要求参与程序对最终形成的决策方案具有强拘束力,即结果只考虑参与中经过讨论、协商得出的意见,并完全在参与意见的范畴之内得出结论,不考虑程序之外的哪怕是社会常识性的因素。与此相关的程序内容包括报告、笔录、行政复核、意见补充等,参与中形成的所有材料将具有排他性的程序效力。
(三)以治理效能为导向的责任配置为问责机制原则
公众在参与中的主体地位应有与之相应的责任配置,这是传统行政法“权责一致”原则在信息时代公众实质性参与社会治理的全新体现。参与程序本身所具有的程序效力也包括要求参与者对参与行为负责,尽量做出真实、理性表达的内容。现代社会治理的多中心网络结构决定了所有参与治理的公众主体的地位是(相对)平等的,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压迫与被压迫、约束和被约束的对抗关系。交往理性形成于多个主体之间的平等沟通、交流、对话,在真实意思表达的基础上进行磨合、让步、合作,从而取得治理方案的共识,这必须建立在互相问责且责任合理分配的基础之上。公众具备参与责任承担的正当性之后,还需要解决责任承担的必要性问题。在政府的主导下,公众虽然在参与中具有实质性地位,但其所承担的治理责任与传统的公法责任有显著区别,应以治理效能为导向,以政府为主体综合评估参与成本进行责任配置,即以更加灵活、积极、主动和多样的手段来判断公众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怎样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到何种程度等问题,达成公众参与治理整体效益的最大化。在实际操作中,可以以信息优势和实际能力为原则进行责任配置:一方面,基于治理对象的特点,在某领域内具有信息优势的主体应承担相应的公法责任。因为这些主体对特定领域内的信息与知识最为熟悉,所以他们的意见相比其他参与者更具科学、客观、理性的基础,也更容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