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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下期

大数据治理中政府的权责定位/徐红飞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徐红飞 日期:2019-07-08 16:08:51
  【摘  要】大数据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而政府在大数据治理中的权力和责任,则是大数据治理的核心命题。在大数据治理中,政府应该打造一套“四权分置”的权力机制和“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责任机制,需要从“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过渡。政府探索大数据治理的责任机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合理的数据资源分配机制,二是制定大数据治理责任清单,三是建立健全大数据监管机制,四是完善政府问责机制。
  【关 键 词】大数据治理;政府;权力;责任
  【作者简介】徐红飞(1994— ),男,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政府治理与改革。

  【中图分类号】C9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19)14-0025-03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而大数据则被视为“国家治理技术”,是一种“积极的治理资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全面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契机”[1]。国家治理体系层次与内容颇广,不仅仅局限于从国家到乡村的层级治理,也包括国家与市场、社会方方面面的治理。乘着信息技术发展与治理理论盛行的“东风”,大数据治理也就成了国家治理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而政府在大数据治理中的权力和责任,则是大数据治理的核心命题。

  一、大数据治理的要素
  对于大数据治理的概念,学术界还没有达成共识,结合大数据与治理的特点,本文将大数据治理定义为把多元合作治理原则用于数据管理、整合、分析与运用的机制,即公共部门与非政府组织持续协调处理数据的政治管理过程。
  大数据治理的要素主要有五个,即大数据治理的价值、大数据治理的规制、大数据治理的基本单元、大数据治理的对象以及大数据治理的效果。
  大数据治理的价值也就是我们通过大数据治理要达到的目标,我国的大数据治理从根本上是服务于我国的网络强国战略与国家大数据战略的,其内在价值是实现对超大量数据资源的有效管理,从而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
  大数据治理的规制就是维护大数据产业健康发展的秩序,实现大数据治理价值的规则体系,其基本形式就是相应的大数据法规。总体而言,国内外制定的大数据相关法规有两个特点:一是旨在保护数据安全,二是强调数据开放与共享。在某种意义上,大数据规制在大数据治理中处于核心地位,如果没有一套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与个人共同遵守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大数据治理就失去了意义。
  大数据治理的基本单元指的是大数据治理的主体,即具体参与大数据治理的组织机构。大数据治理的主体大致可以分为三类:政府部门,企业组织,新型智库。政府部门是传统的治理主体,将来也仍是大数据治理的主角。在大数据治理中,互联网企业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新型智库是大数据治理中的重要一环,起着核心的辅助性作用。
  大数据治理的对象,包括现在及以后可能影响到数据管理与利用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多主体合作,才能有效解决,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数据加值利用问题。单纯的数据堆积并不会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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