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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下期

农村基层互动治理的现状审视与应然面向/侯丽维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侯丽维 日期:2019-04-12 11:46:46
农村基层互动治理的现状审视与应然面向
——基于“枫桥经验”的思考
 
  【摘  要】农村基层互动治理包含培育村民与组织合作互动的治理主体、实现权力与权利民主互动的治理结构、构建自治与共治协调互动的治理方式等多维内涵。借鉴“枫桥经验”,当前农村基层互动治理应探索基层互动治理的多元主体,构建基层互动治理的民主模式,优化基层互动治理的制度机制。
  【关 键 词】农村基层;互动治理;“枫桥经验”
  【作者简介】侯丽维(1989— ),女,海南省南海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海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法、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D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19)08-0030-04
 
  “枫桥经验”作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典范样本,为我国当前构建农村基层互动治理的立体格局提供了借鉴。“枫桥经验”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诸暨市枫桥镇的干部群众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创造了“依靠和发动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经验,毛泽东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枫桥经验”由此诞生。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枫桥经验”不仅在推广应用中不断丰富与发展,被赋予了深刻的时代内涵,而且在当下创新国家治理体系、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中焕发出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作为我国基层治理的“常青树”,“枫桥经验”为农村基层互动治理的建设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和可行的路径探索。
  
  一、农村基层互动治理的多维内涵
  
  从基层互动治理所包含的内容和功能来看,农村基层互动治理是一个层次分明、含义丰富、价值多元的集合性概念,是一种协调的、合作的、动态的社会治理模式,其多维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培育村民与组织合作互动的治理主体
  通过考察村民自治的产生及运行不难看出,基层自治组织作为现代农村社会的基本结构单位,既是村民自治权利、基层治理组织两者之间动态自治行为和静态自治结构的有机统一体,还承担着农村基层行政管理与社会自治的双重任务。从村民自治体制内部来看,作为法定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基层政治的“领导核心”村党支部和村民大会三者共同构成农村基层社会的分权治理结构。[1]然而,村级自治组织的基层治理效果与村民的民主参与程度息息相关,只有适时适度地调整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实现村民与组织合作互动的有序治理格局,才能共同奏响农村基层治理的和谐乐章。可见,培育村民与组织合作互动进而形成多元社会力量共存下的基层治理主体,不仅契合多元利益需求下基层治理秩序的生成与建构,还成为实现农村基层互动治理转型与发展的动力支撑和功能依托。
  (二)实现权力与权利民主互动的治理结构
  权力亟须参与到农村基层互动治理的调适与整合中来,通过基层民众享有的民主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以及公开、透明的有序参与来密切关注、了解基层政府公权力运作下的治理动态,在积极行使宪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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