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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中期

“互联网+”背景下法治政府建设路径探究/李俊利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俊利 日期:2017-12-06 09:44:41
  近年,“互联网+”迅速发展,并逐步运用在社会各行各业、各个领域。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的一系列文件明确了“互联网+”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在“互联网+”背景下进行法治政府建设,有利于政府依法行政、法治行政,有利于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有利于加快依法治国的步伐。
  一、“互联网+”背景下法治政府行为的变化
  (一)法治政府理念的转变
  “互联网+”时代具有明显的普遍运用免费的经济模式及新型的利他主义特征,带给以人性自私理论预设为基础的法治政府建设极大的冲击,从而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彰显诚信原则的重要性。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第三次工业革命以“互联网+”为标志应运而生,以利他主义为前提的成功商业模式逐渐增多。互联网大腕都在充分发挥利他主义的作用,呈现出诸多的分享经济、免费模式。虽然“互联网+”时代商业活动仍然以利己作为终极目的,以“羊毛出在猪身上”的方式来各取所需,获取相应的利润,但他们都是在以利他主义的方式做事。从IT时代飞速跨越到DT时代,呈现出以诚实守信为基础吸引客户,以依赖为基础、以亲身经历为王道、以用户至上为宗旨、以“随心、随时、随地”重新建构的消费者时代已经到来,诚实守信成为商业成功的基本条件,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从利他的溢出中获得自我利润。人性的自私被高度地隐匿,大大提升了诚信份额,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将更加凸显诚实信用原则及信赖保护原则。
  (二)法治政府权力关系的再造
  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议题是权利义务关系。“互联网+”时代的体验为王、用户至上的生存原则瓦解了传统的以行政权为中心的法律关系,伴随着“互联网+”时代而出现了行政客体中心主义的法治政府权力关系。
  行政主体与客体之间不平等权利义务关系是传统行政管理活动的一个明显的特点,行政主体始终占据主导地位。行政主体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征收征用权、自由裁量权等,行政客体必须服从行政主体的安排和命令,实际上,一个不平等权力义务关系呈现在二者之间。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原有的不平等行政法律关系不仅被改变,而且学者主张的“平衡论”也得到了证实,过去的行政主体的强势地位被改变,呈现出以行政客体为中心的新型的政府治理结构。
  (三)法治政府组织结构的变革
  权力关系的投射最终体现为组织机构。按照传统的组织原则,政府的组织架构呈金字塔形,伴随着跨界联合、连接所有的“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法治政府的架构将改变原有的金字塔形架构,逐步演变为扁平化、多元化结构。各级行政主体之间可以自由沟通与交流,上级行政部门乃至最顶层的行政主体也可以全面有效地获取到最基层的政务信息,进而做出科学的分析、正确的决策及合理的判断。数据信息越来越透明,既有的监管手段、监管层级和隐蔽的权力寻租将逐渐消失。
  (四)法治政府运作模式的变化
  法治政府运作的模式是基本观念、组织架构和权力关系变化的自然结果。“互联网+”背景下政府运作模式逐渐打破原来的部门信息孤岛现状。以物联网、大数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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