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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中期

“运动式”生态治理的效力与限度分析/杨书房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杨书房 日期:2016-07-13 08:59:24
  【摘  要】“运动式”治理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历史根源,并在革命战争年代和早期的社会主义建设中都发挥过重要作用。由于思维惯性的延续与执行效果的鼓舞,党和政府在推动政策执行或在常态制度执行受阻时,依然倾向于通过“运动式”治理模式来应对。这种情况在生态治理中同样屡见不鲜。“运动式”生态治理模式在带来便捷高效的同时,也会遭遇执行偏差、忽略整体的现实困境,对其纠偏须着眼于中央与地方共容利益的构建,以及进行生态治理的统筹规划。
  【关 键 词】“运动式”生态治理;常态化制度;利益分歧;制度建设
  【作者简介】杨书房(1987— ),女,常熟理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基层治理。
  【基金项目】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政府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项目编号:15AGL019)和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社基金项目“城乡结合部社会管理的协同治理机制研究——基于苏南和苏北的比较分析”(项目编号:2012SJD630044)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16)17-0011-03
  
  在我国,“运动式”治理有着深厚的历史根源,即长久以来的权威统治和一统观念。其作为国家治理逻辑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历史发展的长河之中。对于中国共产党而言,无论是在解放战争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作为具体形态的政府动员能使党和国家在必要时候集中精力于既定目标,有效动员全社会的资源为之奋斗,在较短的时间里完成治理任务,这是其他治理方式难以企及的效果。囿于治理惯性与路径依赖,如今“运动式”治理仍被作为常态制度的补充,广泛应用于各项社会治理中,生态治理也不例外。
  一、惯性与依赖:“运动式”生态治理的模式生成
  “运动式”治理模式在中国有着广泛的历史根源和社会基础。传统中国社会一直存在两套治理体系:一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在县以上,皇权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二是“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靠乡绅”[1],在县以下的乡土社会遵循着道德、人伦等约定俗成的礼俗规范。这两种体制最集中的矛盾表现在“中央管辖权与地方治理权间的紧张和不兼容:前者趋于权力、资源向上、集中,从而削弱了地方政府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这一体制的有效治理能力;而后者又常常表现为各行其是,偏离失控,对权威体制的中央核心产生威胁。在权威体制中,这一矛盾无法得到解决,只能在动态中寻找某种暂时的平衡点”[2]。当科层制的管理方式在实践中受到挑战与冲击时,一系列应对措施便会作为常态制度的补充应运而生。对于中央政府而言,在这些应对措施之中,“运动式”治理模式能够解决中央政府对基层政府的权力失控问题,规范基层政府对中央政策的“灵活运用”行为,成为协调中央政府与基层政府关系的重要利器。
  “运动式”治理是中国共产党取得革命胜利的宝贵经验之一。在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通过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的热情和力量取得了革命的胜利。在取得执政地位后,面对“一穷二白”的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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