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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中期

“运动式”生态治理的效力与限度分析/杨书房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杨书房 日期:2016-07-13 08:59:24
周期性干预中不断被忽略和弱化。其后果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权力的工具化,运动本应以公共利益为导向,造福广大群众,却被一些政治权威用作提升政绩或开展派系斗争的工具,偏离了公共治理的初衷;二是制度权力的双向功能弱化,即制度权力本应是国家与社会的双向辐射和影响的媒介,而制度权力的削弱却侵害了公民社会团体参与公共治理的权利。
  其三,“运动式”生态治理模式会造成对常态化秩序的僭越。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按照社会的秩序状况可把社会形态划分为常态化和非常态化。常态化强调社会的秩序和稳定,意味着政府按常规化的制度、法规、合法程序进行公共治理。非常态化强调的则是非理性、非法制、非制度化的治理状态,治理活动是回应性的、危机管理式的。“运动式”治理是一种典型的非常态化治理方式,它以削弱制度、法规、合法程序为代价,换取治理的效率,实质上却是忽视了治理的公共性。以“运动式”治理模式干预常态化治理,必然带来相应的负面影响。首先,与社会发展的理性化与制度化的发展规律相悖;其次,“运动式”治理以行政控制凌驾于法律规范之上,导致法律规范对公共生活的规范性效力降低,弱化了法规威信、违背了法治精神;再次,历史经验揭示,极端的“运动式”治理往往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因此,希冀以短期高强度投入而立见成果的“运动式”生态治理忽略了隐性成本,这种粗放型治理在权利意识至上的今天再难统一意志,发挥高效,而因其随机性,也难以照顾全局。
  三、反思与路径:“运动式”生态治理的策略纠偏
  在较多情况下,“运动式”治理仅具备象征意义,而不具备实质意义。其执行困境在于某些企业唯利是图,在于一些地方政府唯经济政绩是求,在于一些监管部门未尽职守,在于长期形成的经济发展观念、经济发展模式和管理办法。这一系列问题的解决需要突破“运动式”生态治理的路径依赖。
  (一)央地协调:生态治理中共容利益的构建
  共容利益这一概念由曼瑟?奥尔森在《权力与繁荣》中提出,“有时大多数人特别是更大多数人在社会中具有充分的共容利益。他们愿意——并非出于纯粹的自我利益——放弃对有利于自己的再分配,并像对自己一样对待少数人”[5]。相对于狭隘利益而言,共容利益的存在能够促使其所关联的人或组织忽略眼前局部的利益,共同关注全社会的长期稳定增长。共容利益同样存在于生态治理中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同时因利益调整、存续长短等因素不断发生变化,进而影响生态治理中的共同行动。
  鉴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生态治理上的利益差异及协调模式之积弊,平衡二者的利益冲突、建构二者的共容利益、尽量使相关方利益得到满足是十分必要的。在共容利益的指导下,做好利益协调是首要任务,应清晰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限,明确各自的职责,这一点既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关系协调的基本前提,同样也是必须努力的方向。囿于我国地区差异性与生态环境的复杂性,由中央政府统一推行的模式可能难以具有普适性,因此,应给予地方政府进行自主性生态治理改革试验的机会,由部分地区进行试验,再逐步推广经验,同时允许地方差异性的存在。从历史经验来看,重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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