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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同、互构:德孝文化与乡村善治的耦合机理/邢继雯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邢继雯 日期:2022-01-26 10:03:40
依靠传统和约定俗成的“礼”来维持。费孝通先生曾指出,乡土社会秩序的稳定所依赖的是“礼”,而不是“法”。这里的“礼”是一种值得信任的经验,是人们自幼便知道、需要按照仪式做、自觉地服膺于心的神奇力量,是不需要受制于外部势力、自发形成的个人敬畏之感。[2]总之,以宗族家规、共同信仰、祖辈经验等为内容的内生性规则“礼”,可以对乡土社会进行有效整合,并成为维护乡村社会治理秩序的重要规范。
  (二)政治秩序
  政治秩序突出表现为以外在的政治权威来维护乡村秩序。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巩固新生政权,建立和完善工业体系,恢复国民经济,国家权力逐步对农村进行了强有力的计划控制。从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到轰轰烈烈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国家对农村社会实行较高程度的组织化控制,逐步实行政社一体。[3]由于国家权力的渗入,传统的族规家法和共同信仰对广大农民的号召力和约束力式微,传统以个人为核心的关系结构内核之外诸层次的影响力减弱。这一时期,人民公社的社会动员能力极强,可以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维持乡村社会秩序的稳定。由此,内生性规则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的作用弱化,外部强制性的制度成为维护乡村秩序的主要力量。
  (三)自治秩序
  自治秩序侧重内治,强调激发村民的自主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后,农村地区逐步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开始与土地等生产资料相结合,成为自主经济体。但是,历次政治运动对乡村社会传统的消解和快速的社会变迁导致传统农村“熟人社会”中的人际关系理性化、人们之间的心理空间疏离以及乡村社会失序。为破解这些难题,1980年后,广西宜山县三岔公社合寨大队的果地村、果作村相继成立了以维护村内秩序和提供公共服务为主要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并制定村规民约,实行自我管理,拉开了自治秩序的序幕。1982年,我国修订的宪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198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明确提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从此,各地在结合本地实际的基础上,探索出了“海选”“两票制”等各具特色的民主选举方式,以及“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等议事、理事、监事新机制。可以说,自治秩序的形成代表着外在管控机制从农村基层社会的适时退出,促进了农民自主意识的觉醒和乡村社会的自我治理。
  (四)善治秩序
  善治秩序是内治与外管相结合、秩序与活力相统一的系统性治理的体现。自治秩序在我国经过40年的实践和创新,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同时也面临着内卷化的困境。例如,农村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农民群体中出现阶层分化,乡村社会“半熟人化”,不良的社会风气和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在乡村滋生蔓延等。这些问题的积累导致农民的共同体意识弱化、社会资本衰落,从而诱发各种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造成乡村社会的无序状态。究其根源,主要在于乡村社会处于转型过程中,乡村治理具有不规则性。为突破乡村治理瓶颈,促进乡村秩序和谐稳定,浙江省桐乡市先行先试,探索构建了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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