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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下期
简政放权过程中政府公共权力“去悬浮”分析/卫晓君 宋仕允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卫晓君 宋仕允
日期:2021-10-19 10:41:11
政府的顶层设计要积极采纳省级、市级政府关于放权的合理建议,了解地方政府对权力下放的基本态度,在充分掌握放权期望与困境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合法的宏观指导政策。在实施新方案时,要先以试点形式进行展开,并关注试点地区的反馈、回应,通过政策创新、政策扩展逐步推进放权进程。其次,保持地方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上下级互动对于地方各级政府来说是更为重要的,中央政府很难了解全国各地的全部实情,这就需要地方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对话,提高下级政府话语权,转变下级政府被动接受的局面[2],从而有效提升下级政府接受上级授权的主观意愿,真正起到激发下级政府治理活力的效果。上级政府应充分考察下级政府的真实情况,对资源不足且任务繁重的下级政府,不仅要放权更重要的是给予资源支持,同时满足权力下放、权力落地的主观与客观诉求,使得下级政府有能力行使好接受的公共权力。
2.教育与程序基础上的观念矫正。公共权力下放“悬浮化”现象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领导干部的错误认知,因此,需要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放权理念,同时,应以完善的放权程序设计强化权力下放的全过程意识。首先,加强对领导干部简政放权的思想政治教育。通过中央政策解读、社会发展趋势分析、治理需要等多个视角帮助领导干部正确认知简政放权的目标所在,促使其树立科学政绩观、科学放权观。尤其是要加强对地方一把手的培训与教育,发挥其在地方事务中的权威性推动作用,保障权力下放工作有序推行。其次,设计完善的权力下放程序,提升上级政府对权力下放过程以及结果的重视度。在中央政府指导下,各级政府应制定权力下放的相关准则与流程,比如,权力下放主体部门与接受部门之间的一致性、权力行使的指导性管理、权力落地后的效果监督与反馈等,以各个流程之间的有效衔接保障公共权力放、收通畅。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标准与流程进行操作,以严密的程序倒逼领导干部提升对权力下放的重视度,促使其重视权力下放的过程和结果,以权力下放良性起点推动后续环节有序开展。
3.完善公共权力下放法律法规。现阶段,纵向政府间权力下放的法律法规还处于空白阶段,这不符合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因此,应尽快填补与完善法律真空,为公共权力下放提供法律依据与行为准则。首先,将自上而下的权力授予法治化、规范化[3],将地方政府的授权行为上升到国家法治层面。相关法律法规要明确上级政府授权的目标与准则,清晰界定上级政府的过程性指导以及权力下放的相关责任,对权力下放中出现的偏差行为规定相应惩处办法。其次,法律法规要对下级政府接受权力的责任进行明确规定,提升下级政府对公共权力下放的接受程度。法律法规还要加大对违规行使所下放权力的惩处力度,保障公共权力有效落地。另外,应规定下级政府在公共权力下放中的话语权,从法律上为下级政府与上级政府互动、上级政府听取下级政府建议提供支撑。再次,法律法规还要明确权力下放的第三方监督者,由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权力机关进行审查与监管。各级政府要将放权方案交由人大审核,一方面转变上级政府既是执行者又是监督者的局面,另一方面进一步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对各级政府的监督作用,使得放权过程公开、透明。
4.确立责任驱动的权力下放逻辑。任务驱动的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