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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下期
简政放权过程中政府公共权力“去悬浮”分析/卫晓君 宋仕允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卫晓君 宋仕允
日期:2021-10-19 10:41:11
意味着上级政府能将权力无差别地进行下放,而是要根据地域差异、部门差异实施精准放权。但很多政府在简政放权上出现了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有些采取“一刀切”放权,将一揽子行政权都下放给下级政府。比如,某沿海省政府向市政府放权时在目录中出现了“草原上开展经营项目准许权”,这虽然不会产生客观负面影响,但也展现出上级对公共权力重新配置的不重视,削弱了授权的积极影响。还有些政府下放权力时出现了部门职权混乱的现象,本应属于A部门的权力却下放给B部门,或者进行笼统下放,将权力分配的任务推给下级政府。这些都会诱发权力争夺[1],减弱简政放权效果。
(二)权力衔接受阻
1.上级政府配套管理缺失。简政放权、权力下放不是一个简单的一次性过程,而是一个涉及多方面的系统性工程,上级政府不仅要保障权力下放,还要注重提升权力下放的有效性,通过配套性管理打通权力下放的“最后一公里”。所谓权力下放的“最后一公里”,即接受权力后下级政府的实际运用情况。如果下级政府并不能科学合理地使用下放的权力,那简政放权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一些上级政府持有“一放了之”的态度,配套性管理的缺失致使下级政府在权力使用上出现了真空状态,即便权力下放也不能有效提升下级政府的行政效能。
2.下级政府承接能力不足。权力下放对于下级政府来说理应是一件好事,但当下级政府承接能力不足时,权力下放对其来说反而是一种更大的压力。这种情况越是在基层政府表现得越为明显。基层政府本就承担着大量具体治理事项,上级政府放权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基层政府治理能力,但也意味着更多的任务和更大的治理压力。很多上级政府将放权作为一种增加政绩的手段,有时在短期内实施多次放权,未能够给基层政府吸收、适应预留相应空间,进一步增加了基层政府的治理困境。基层政府负担过重已经成为一种共识,上级政府忽略下级政府承受能力实施机械性放权,就会导致效果与目标相背离、目标与手段相混淆。这种放权是无效的,公共权力难以切实落地。
二、政府间公共权力下放“悬浮化”的形成原因
公共权力下放的“悬浮化”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本研究从制度、观念、程序等多个视角进行分析,精准定位困境症结。
1.单向主义的权力配置机制。自古以来,中国以集权式行政管理为主导,新中国成立后这种模式也延续了很长时间,直到改革开放后以及多次改革推动,简政放权才成为主流趋势。虽然权力下放、增加下级政府权力成为一种必然,但这一过程中占据主导、决定地位的依然是上级政府。在“以级别定权力”的制度框架下,权力配置遵循着自上而下的基本逻辑,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市级政府依次向自己的下一级政府授权,中央以及省级政府等拥有权力绝对配置权,这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国家统一,巩固党的全面领导,但也使得下级政府的话语权完全被淹没,只能被动接受授权。上级政府在进行权力下放时,既没有听取下级政府的意见,也没有对下级政府需求进行调研,从而使得权力下放错配现象严重。
2.上级政府错误的放权观念。首先,扭曲政绩观在公共权力下放层面的延伸。一些上级政府将权力下放视为“晋升锦标赛”的一环,过于追求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