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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下期

政府数据开放驱动、博弈与优化——基于新制度主义视角/丁 颖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丁 颖 日期:2021-04-01 16:11:35
组织等一切对政府所管理数据具有需求的用户和主体。政府实施数据开放的目的在于双赢,即满足社会需求和提升自我服务水平、公信力等。因此,数据开放能够满足诸多主体的不同利益需求,这些主体都可视为围绕数据开放这一中心的利益相关者,各利益相关者为实现自身的更大利益而采取不同行动,产生了政府与社会相关主体之间的博弈,具体见图1。在政府与社会博弈过程中,政府有两种策略选择,一是积极进行数据开放,满足社会数据需求;二是限制数据开放,此时则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社会也存在着两种策略,即采用数据和不采用数据。根据政府与社会的不同策略选择,会出现差异化的结果。当政府积极实施数据开放且社会主动采用相关数据时,政府与社会均能获益,二者所获得的收益均为1个单位。当政府积极实施数据开放,但社会并未采用数据时,政府行为并未得到社会回应,此时政府的公信力和服务力不能得到展现,政府数据开放还花费了相应成本,因此,政府的收益为-1个单位,社会收益为0。在政府限制数据开放时,如果社会采用数据,那政府的收益则为2个单位。一方面,在信息不对称情境下,政府的最低限度数据开放依然能够获取社会的认可。另一方面,由于是最小限度的开放因此相应的管理成本得到节省,两方面相加使得政府收益增加;此时社会的收益为-1,这是因为获取数据花费的精力并未给其带来相应的结果。当政府限制数据开放且社会未采用时,二者均未花费成本,政府的行为也未得到社会回应,二者收益均为0。在这个博弈过程中,纳什均衡组合是(0,0)策略,显然这是一种博弈困境,因此,纳什均衡又被称为非合作博弈均衡。政府与社会之间要实现最优策略组合(1,1),就需要从非合作转为合作,打破信息不对称困境,通过相互沟通提升二者之间的协调度,在相互满足的基础上实现帕累托最优。
  三、政府数据开放优化路径与策略
  根据前文分析,政府数据开放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但其开放程度与绩效受到相关主体相互博弈的影响。在博弈背后隐藏着政府数据开放相关主体的动机以及影响,比如,各级政府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保守态度、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以及监督力量的不足、社会主体参与的薄弱等,要进一步提升数据开放程度就需要相应优化策略与完善路径。
  (一)完善数据开放法律法规,为政府行为提供精准抓手
  虽然社会期望是政府数据开放的强制性动力,但正如前文分析,政府很可能出于机会主义动机而限制数据开放,这时的数据开放就是对民意的一种敷衍,表现为政府在数据开放层面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甚至有可能侵犯公民隐私。因此,在中国文化与政治背景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规范政府行为、提升数据开放程度的重要措施,能够为政府数据开放行为提供切实可操作的依据和准则。基于此,立法机关以及相关部门要做好政府数据开放的顶层设计[2],将宏观规划与微观操作相结合,既要有目标与意义描述,又要有切实可行的精细化操作标准,以为政府数据开放提供全面性指导。立法部门要以社会对数据的需求为出发点,兼顾人民群众的数据权和隐私权,在赋予人民权利的同时规定相应义务与责任。
  (二)健全数据开放监督制度,减少政府的自利性行为
  政府自利性行为不仅会降低数据开放程度,并且会间接对社会各主体利益造成损害,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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