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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下期
我国古代分封制与郡县制的治理价值与现代借鉴/姬文广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姬文广
日期:2021-03-01 10:42:12
三、分封制和郡县制的现代借鉴
当今世界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剧烈变革和科学技术转型升级的双重压力,对国家治理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可以充分吸收借鉴分封制和郡县制的治理价值,进一步完善国家治理格局、权力分配模式、行政运转机制和人才保障体系。
1.多主体:创建多元协同的治理格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深水区,在社会领域面临的问题和矛盾日益凸显,各治理主体参与治理的意愿、呼声和能力也日益提高。如何有效吸纳各治理主体,使其发挥自身力量,产生良好的协同治理效果,是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将分封制下的多元政治体制和郡县制下的中央集权模式有机结合,在确保中央权威的大前提下,充分调动多元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构建一种国家、市场、社会和公民等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参与治理过程的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这一模式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必须确保中央的绝对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这是前提和底线。二是治理主体多元化。现实中存在政府失灵、市场失灵以及多数人的暴政等现象,这说明每一个治理主体都有其局限性,必须尽可能吸纳更多主体共同参与公共事务。三是协同治理。多元主体的治理过程并不是无序的、自发的,而是通过相互合作、协调、竞争、博弈,形成合力,形成协同效应,产生“1+1>2”的治理效果。当前,多中心协同治理已经在我国有了不少探索和实践。比如,在互联网社会治理中,初步构建起了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行业自律、公众监督和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治理体系,多元治理主体在党的领导和政府的主导下协同配合、各展所长、互相补台、形成合力,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下一步,一方面,要创新治理主体的参与渠道和途径,加强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另一方面,要坚持实事求是和统筹兼顾的原则,因地制宜,在不同地域和不同领域,治理主体的参与程度和方式应有所侧重,做到个体与整体、竞争与合作、效率与公平有机统一和相互促进。
2.防风险:构建集放平衡的权力体系。“封建之失,其专在下;郡县之失,其专在上。”[4]分封制的地方分权模式和郡县制的中央集权模式都有其制度优势,一定权限的集中可以保证政治格局的稳定性和政策措施的连续性,有效规避各类社会风险,优化资源配置;适当的权限下放可以增加地方政府治理的灵活性和积极性,提高决策的有效性和科学性,提高治理信息的反馈度和流动性等。因此,单纯地强调集权或分权都不利于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健康发展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有限集中和均衡放权才是防范化解风险、提高治理效能的理性选择。一方面,要确保中央权力的有限集中,即在保证中央权威和国家宏观调控能力的基础上,将中观和微观层面的部分政策制定权限科学合理地下放给地方,中央主要负责顶层设计、远景规划、路线指引以及对地方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要确保地方权力的均衡下放,即在不同的领域,根据地方的自然禀赋、经济状况和发展需求,适时适度地进行相应权限的下放。同时,放权必须遵循相应的规则,避免产生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不正当竞争和政绩工程、中央财政疲软和地方“截留”财政资源等情况。通过有限集中和均衡放权的有机结合,保证中央和地方关系始终处于动态均衡的良性互动过程中,形成上下协同的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