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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下期

全面从严治党方略中“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内蕴逻辑/韩 超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韩 超 日期:2020-11-03 08:55:57
实践自觉地融合在一起。
  梳理道德他律向道德自律转化的过程,可以看到,主体的道德自觉来源于客观的社会道德实践,主体的道德自律来源于道德他律的转化。自律与他律是不可分割的,没有他律就没有自律。“不想腐”,作为高度的道德自律,正是在与“不敢腐”“不能腐”的相互作用过程中不断养成、不断强化、不断发展的。“不敢腐”“不能腐”的实践作为道德他律,构成了“不想腐”的逻辑起点。
  三、从腐败发生的机理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内蕴逻辑
  还原腐败发生的过程,可以看到,腐败包括三个构成要件:权力、机会、失去控制力。三个要件相互作用、互相支持,但是,其重要程度不同、逻辑顺序不同。其中,掌握公共权力是腐败行为发生的首要前提。亨廷顿认为:“腐败是指国家官员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违反公认准则的行为。”[2]腐败主体之所以能够成为腐败主体,最基本的规定性无疑是掌握公共权力的人,没有权力是不可能产生腐败的。而权力的基本特征,就是权力的强制性、扩张性、自利性和腐蚀性等。“腐败的本质是权力的腐败,权力内在地存在着一种异化的机制,它的可交换性和不平等性,以及可能增值的特点,使权力随时可能被滥用,腐败是权力滥用和异化的极端表现形式。”[3]
  机会是腐败行为产生的第二个要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4]权力自身就意味着腐败的可能性,拥有权力就拥有了腐败的机会。因此,权力必须受到制度的制约和监督。制度就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主体追求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个人行为”[5]。制度的制定、运行、监督等方面一旦出现缺失、漏洞或者执行偏差,其约束主体追求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功能就会失效,从而会为腐败提供现实的机会。具体地说,腐败机会对腐败行为的作用,一是使主体的腐败动机转化为实际的腐败行为,二是强化主体的腐败动机。现实生活中,特定的环境和现实的利益诱惑很容易刺激主体产生腐败动机,但腐败动机并不直接产生腐败行为。这是因为主体一方面主观上知道有法律法规的惩戒,另一方面其权力的行使客观上受到工作制度的约束,他们敢不敢腐败、能不能腐败在一定意义上取决于约束程度的强弱,也就是取决于腐败机会的大小。制度的约束力越大,腐败机会就越小,腐败主体就不敢腐败。只有当制度的约束力小,腐败机会大,腐败不仅具备了可能性还具备了现实性之后,腐败者才敢于实施腐败行为。
  所谓控制力,就是权力主体自身形成了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对社会规则的敬畏,具备了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失去控制力,即腐败主体自身失去了内在的道德自觉和对外在法律法规的敬畏,失去了自我控制能力。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指出:“把权力赋予人等于引狼入室,因为欲望具有兽性,纵然最优秀者,一旦大权在握,总倾向于被欲望的激情所腐蚀。”[6]人在社会生活中,受到社会规则的约束,逐渐会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高尚的道德自觉,也就是道德理性,其价值和作用在于约束和节制人的欲望。但是,如果主体丧失了道德理性,失去了对自我行为的控制能力,在环境和利益的诱惑面前,主体就无法节制
[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