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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下期

国有企业高管腐败的生成逻辑与治理路径——基于交易成本政治学的视角/姚桂艳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姚桂艳 日期:2020-07-20 10:24:57
解答无疑可以丰富对国有企业高管腐败发生机理的认识,从实践上有效遏制国有企业高管腐败,净化国有企业政治生态。
  三、国有企业高管腐败的生成逻辑
  (一)国有企业存在委托代理性的政治合同
  我国国有企业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改革与发展兼备经济发展与政治变革的双重重任。国企的性质决定了所有者并不能直接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必须由政府代为行使经营权,并选取经理人代为管理,因而就至少形成了“公众—政府—国资委—企业董事会—企业高管”的多层级委托代理关系。国企高管与公众之间有着若干层级的委托代理关系,任何委托代理关系的形成都必定伴随着权力的让渡与授予,高管经营管理国企的权力来自全民的让渡与授予。因此,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这项政治合同的权力授予方是公众即委托人,行使权力方是多层级委托代理关系中的高管即代理人。作为委托人的公众很难观察和控制企业高管的行动,特别是在国有企业的政治合同中,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所有者缺位”现象更加凸显了公众与高管之间的代理问题。加之政治合同的内容表述复杂模糊,一般采取口头形式,又没有相应的强制机构去强迫高管兑现其承诺,约束力相对较弱。国企的这些特性为国企高管的腐败行为留下了很大的解释空间和转移过失的机会,也为国有企业高管置民众利益于不顾、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创造了条件。
  (二)因信息不对称引发机会主义行为
  所谓信息不对称顾名思义是指信息分布有失偏颇不均衡。政治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是指信息在政治合同的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分布不均衡状态。代理人在政治合同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信息优势,促使其选择实现自利最大化的经营决策,实施背离委托人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所谓机会主义就是在政治合同签订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完全公开致使代理人利用信息优势获得额外收益的行为。机会主义行为普遍存在于政治合同委托代理关系中,一方面是出于人类自利的本性,另一方面现实复杂的政治环境为代理人以权谋私提供了可能性。代理人经常利用政治合同中的信息不对称规避委托人的监督,更甚者还会有意断章取义或者歪曲真实信息,更加局限了委托人的理性认知,进一步规避了委托人对其机会主义行为的监督。在国有企业运行过程中,企业高管是代理人,公众是公权力的委托人,高管可以利用工作关系获得更多企业信息,而在直接经营管理企业中缺位的公众所获取和掌握的信息却很少,在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对国企高管的各种监督管制难以奏效,并进一步激发国企高管趋利的本性,为国企高管利用信息优势谋求自身利益创造了条件,高管很可能会采取有悖于民众利益的行为,增加政治交易成本。
  (三)由资产专用引发腐败犯罪风险
  政治市场中资产专用的核心是权力,主要发生在政治合同中的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委托人根据代理人的承诺将公共权力委托给代理人,由于存在任期制期限和选举周期,代理人行使权力时违背了委托人的意志,委托人很难在任期期限内将该权力收回。但凡委托人收回权力,其必然要为此支付额外的费用,增加交易成本,这就使得代理人在任期期限内极有可能会违背自己对委托人的承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在国有企业中,专用性资产属于全民所有,国企高管是权力行使者,高管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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