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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下期
领导者法、理、情融合的管理新理路/徐燕飞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徐燕飞
日期:2020-05-21 21:26:09
会实践活动。概言之,法理情式管理反映出掌权者在管理活动过程中共享的法治心理态度和管理行为反应与实证主义形式理性相衔接,契合物理事理人理系统方法论,实现事实、规则和法义的融统。
三、法理情管理范式
通过引情入法、以情释法、合情合理、情法分明等管理路径,可以实现领导者事务处理及纠纷化解中情法关系的协调与交融,从而体现管理中科学尺度和价值尺度相统一的原则。
1.领导者以法正人,关键要情法分明。法理情管理既要蕴含客观层面上的事理,也要包含主观层面上的情理,建构人理、事理、德理、治理四位一体的有机体,彰显领导者管理伦理的人文性和科学性兼容的特性。领导者要把握法、理、情在管理中的限度与边界。如,情理规范存在主观性、不确定性和可变性等缺陷,在具体适用上要根据法治精神、管理智慧和情理因素,对现有的法律制度及规章规则进行以情释法和说理诠释。领导管理实践中情理规范与法治精神、制度规范相冲突或适用情理规范的处理结果显然不公时,应舍弃情理因素,严格遵循法治规则、法律标准。
2.领导者以理服人,中心是合情合理。国法、天理、人情皆是民意的权威表达,三者是水乳交融的一体,领导者管理或者化解矛盾纠纷的至高艺术境界是法、理、情兼顾。同时,情理绝非私情,而是常情常理与普遍共识,是法治和规则的补充渊源,是法律制度和规则规范的精神之所在。情理不仅是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领导者对单位争端处理质效的主要评价标准。领导者的管理成效及单位争端处理质效作为法律制度和规章规范具体适用的结果,理应符合法治中的情理因素,蕴含制度中的情理精神。“合法不合理”和“合理不合法”的管理评判都不能算是优秀的管理,“既合理又合法”才是高效管理的应有品质。
3.领导者以情感人,基础是以情释法。领导者管理及说理包含物理、事理、法理、学理、情理、文理、人理,其过程中的入情入理和法、理、情结合,是矛盾化解和争端处理中情法交融的具体体现。[4]其情理是与新时代社会主流价值文化相符的,是经过无数次社会实践验证过的,能够增强领导者管理实践乃至单位争端处理的实效。领导者要将单位员工关于道德情感、公正素养等朴素的情理观念引入管理及争端处理中来,与自身的职业习性和法律管理理性思维进行互补,使得矛盾纠纷、争端处理更契合单位员工的朴素正义观、价值认同。领导者要充分发挥其在沟通法律制度理性与情理规范认同中的作用,领导者的管理要与法治的内在精神具有一致性或共通性。总而言之,领导者在单位争端处理中适用情理,基础是以情释法,依法管理本质上不许法外用情、法外说情。
四、法理情思维的养成机制
法理情思维根源于中国管理思想中法本人情和情法两平的领导理念和法治思维,是新时代领导者管理及化解单位争端的一项高超领导艺术,不仅要求领导者具有深厚的政治素养和法律素养,也要求其有扎实的管理和法律知识,还要求其具有丰富的人生阅历和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锻炼自我概念形成和人文技能,善于将法、理、情融于一体,使管理最大限度地符合单位员工乃至普通民众的善恶观念,促成结果的正当性与可接受性。只有如此,才能实现管理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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