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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下期

我国古代公正观中的民主价值及其现代借鉴/王韬钦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王韬钦 日期:2019-12-20 12:56:00
容在封建君主集权统治中往往表现为披着儒家外衣的“驭人之术”,而非现代意义的政治宽容。如后汉光武帝因不杀开国功臣而被后世传为佳话,唐太宗李世民因从谏如流而被后世视为明君。古代封建社会的这种“宽容民主”将原本属于民权的内容伪装成君主对臣民的恩泽。抛开特定历史时期的这种民主形式,民主所追求的部分权利和结果通过“宽容民主”给予了普通百姓,尽管这种民主存在极大的被动性和偶然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人民对于民主权利的需求,也反映了统治者通过这种形式契合人民的需求,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三)基层治理民主是古代公正观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集中体现
  朱元璋在明《大诰》中规定县官不许下乡,不得亲自督促乡里工作。这与朱元璋早年生活在贫农家庭的经历有关。他对基层官吏盘剥百姓深恶痛绝,为了在实际上使县衙不能插手乡村事务,他还尽可能减少县衙的人力配置,这使得许多县衙主官常常缺乏幕僚的辅佐而无力参与基层具体的治理过程。那么,对于农村基层的治理就只有通过代理人进行间接控制,如任命士绅、族长等少数农村精英充任乡长、里长、保长、甲长,对乡村社会实施直接控制,这就赋予了基层极大的自治权。这种基层自治权在传统文化中具有公正的外观和丰富的内涵。我国古代的基层治理民主主要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体现了宗族文化。各种基层宗族势力快速壮大,代表政府维持一方稳定。自明朝开始,中国乡村社会宗族文化快速发展。宗族文化其实也是国家治理权下放基层的产物,在很大程度上,宗族长老的意志与儒家思想相结合,构成了古代基层百姓所认同的公正价值。二是体现了公权力管理社会的正当性。“皇权不下县”的传统使得基层自治披上了政府授权治理的外衣,这是代理税赋征收的需要,能够让基层广泛接受这种管理的公正性。三是体现了中央政府兜底的公正性。中央政府不直接插手基层税收征管事宜,有利于消除百姓的抵触情绪。政府往往会在税收征收出现重大危机时,采取改革手段加以干预。从唐朝后期“两税法”到明朝中后期“一条鞭法”的改革,以相对公正的政策纠正社会利益分配的失衡,削弱了大地主阶级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央对基层百姓的体恤,有利于强化皇权在基层的权威。
  二、古代公正观视域下民主形式在当代的延续与局限
  (一)议事民主与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价值趋同
  历史的发展对当代政治人的思维影响深远。制度和思想在不断自我纠错的过程中实现进化发展。制度和思想的结合是具有最大的历史惯性。新中国成立初期制定的《共同纲领》规定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并在行动中予以落实。这一制度之所以能在中国落地生根,与传统的议事民主思维不无关系。议事民主强调了有关公正性决策的两个决定性因素:一是程序民主的公正价值,即一把手必须认真听取决策层其他成员的集体智慧,否则做出的决策就是不合理、不公正的,独断专行的行为将直接影响关于整个政权发展指数的评价。二是集体智慧的实用价值,集体所组成的决策层将有助于减少决策失误,尽管效率会降低。在中国历史的大多数时期,一把手不惜降低决策效率,以议事民主凸显其公正性,而不愿通过独断专行来留下骂名,以至于崇祯帝在弥留之际大呼:“内外诸臣误我,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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