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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下期

大扶贫格局下扶贫弥散化风险的协商治理路径探析/李广文 金 辉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广文 金 辉 日期:2019-12-20 12:45:22
工作体系的过程中,无形中冲击了乡村社会原有的治理方式。
  三、贫困治理制度化建设的抓手:协商治理机制
  必须认识到,贫困治理本身是一个包含治理主体、治理制度、治理技术和治理程序的复合体,其中任何要素的缺位都不可能达到预期目标。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扶贫工作不仅要形成目标一致的脱贫理念,关键的问题是大扶贫格局内主体间协商治理模式的建构,这对于落实多元主体责任、实现治理效能协同互补有益。为此,一种新的制度设计——协商治理机制呼之欲出。
  协商治理是伴随着协商民主研究热潮衍生出的公共事务治理新范式,治理和民主的同构性推进了对采用何种民主方式才能更高效、更低成本地规范公权力的运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目标的思考。立足于主体能动性参与、公共理性精神、意见交换这些关键要素,经济、社会转型蕴含着协商治理发展的新空间。协商治理有助于调和公权力—社会权利冲突,基层协商治理在培育公民理性精神、激活自治要素方面成效显著。扶贫领域协商治理机制充分尊重了农民主体地位和权益诉求,顺应了农村治理变革的发展方向,彰显了内源式扶贫新理念,是实现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均衡协调发展的制度创新,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具体而言,把协商治理机制引入贫困治理领域所面临的现实任务即是推进贫困制度化治理的关键一步,其最基本的功能在于在承载外部资源输入的基础上,积极调和主体间关系,实现扶贫政策执行“上下互动”,最终满足贫困群众发展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协商治理机制也是链接政府行为和乡土逻辑,打通扶贫“最后一公里”的路径选择。需要强调的是,协商治理机制要在努力实现各主体组织结构设计协同、目标和手段协同的同时,尊重和保持各参与主体的自主性。当然,协商治理机制是在一个相对开放的环境中实施的,必然受到乡土社会结构、文化传承、利益关系等乡土治理逻辑的影响。聚焦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贫困治理格局,形成各主体间互嵌共融关系,既需要按照精细化理念改革现有的科层制组织结构和内部分工,加速推进乡村内生型组织建设,又要求在贫困治理目标导向、议题选择和激励保障机制建设等方面积极探索,最终才能实现相互借力,如期实现脱贫攻坚战的目标。
  四、协商治理机制消解扶贫弥散化风险的作用机理
  聚焦打赢脱贫攻坚战,协商治理机制建设要以合作共治为指向,选择合理的嵌入方式。
  首先是选择合理的合作议事平台。扶贫瞄准机制的精细化、微观化推动建档立卡贫困村成为贫困治理的基本单元,在甄别目标对象、承接扶贫资源、实施扶贫项目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以建档立卡贫困村为平台载体,探索多元主体间互动过程是可行方式。当前要着力建构网络化的组织结构,塑造共同的价值体系,建立内部互动工作机制,并以此实现场域边界清晰、主体间相互认同、资源信息流转有序的目标。其中,协商议定的规则具有“软法”性质,必将成为集体行动的重要保障。
  其次是创新工作方法,鼓励各贫困治理主体参与。参与是协商治理活动开展的原初动力。对于各类贫困治理主体的参与,要打破既往的主观预设,识别其为何参与、选择何种方式参与等现实问题。除了对于体制内贫困治理主体继续通过行政动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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