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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下期

大扶贫格局下扶贫弥散化风险的协商治理路径探析/李广文 金 辉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广文 金 辉 日期:2019-12-20 12:45:22
方面殊异性突出的特点。代表不同群体利益的各类社会组织如何在扶贫中做到分工合作、协商治理是一个棘手问题。一方面,不同于公共部门层级节制、稳定性高的特质,社会扶贫各主体间资源禀赋、组织结构差异较大,目前缺乏统一高效的组织协调机构全面统筹领导社会扶贫工作,一些行动主体仅仅是出于政治考核的压力参与扶贫工作。在此情形下,部分社会扶贫行动主体的思维方式倾向于从自身立场出发进行利益权衡。另一方面,社会主体参与扶贫也存在一些不容回避的梗阻。由于缺少激励因素和多元化的参与渠道,扶贫主体权益保障机制缺失,社会扶贫主体参与脱贫攻坚工作更多地依赖党政机关的行政动员,呈现出短期性、波动式的特点。
  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贫困治理实践面临多重合作困境:单兵作战现象较为普遍,难以形成共驻共建的整体合力;普遍存在目标整合难、合作渠道窄、沟通成本高的困局;扶贫产品供给中出现供需错节、效率低下的问题,其实质是各类理性主体陷入了零和博弈怪圈。很明显,如果现有体制安排下的贫困治理弥散化问题长期得不到根本解决,必然导致扶贫资源分配错位,直接降低贫困人口获得感。
  二、扶贫弥散化风险成因透视——基于中间型制度建构视角
  精准扶贫政策举措之多、扶贫力度之大绝无仅有,大量资源、政策进村。但与此同时,包括贫困治理主体间互动合作制度、上层顶层制度和基层乡村治理联动制度在内的发挥联结枢纽型作用的“中间型制度”[1]建设明显滞后,成为引发扶贫弥散化风险的主因,抑制了扶贫资源公平传递和高效配置。
  必须认识到,各类资源权责归属主体不同,扶贫资源的增量变革并不必然带来预期的减贫效果,这是多元治理状态下自发性和不确定性溢出的结果。其现实表现即是主体间共生互赖关系脆弱。作为贫困治理主导者的政府在扶贫工作中倾向于选择性选取意向合作者,甚至直接不合作。基层政府往往根据自身的目标期望值选择潜在合作者。
  贫困治理主体间合作动力不足还体现在扶贫主体与脱贫主体的权责关系失衡上。政府和贫困人口本应形成同频共振效应,但上述失衡现象引发扶贫边际效益递减。具体来看,这种失衡关系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扶贫主导作用过于突出。一些地方出现层层加码、急躁冒进脱贫的倾向,加上贫困地区市场主体和社会自组织力量的发育不足,政府不可避免地代办一些原本由社会力量、贫困人口自主解决的事项。这种“越界”无形中让一些有“等靠要”心理的贫困人口理所当然地认为自身有无条件获得政府帮扶的权利,且这种权利正被无限放大。另一方面,贫困人口在脱贫攻坚中的义务未曾得到履行。在长期的贫困文化影响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过于依赖外部扶贫资源的输入,更多的是被动接受帮扶的对象。在福利悬崖下,一部分贫困人口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瞒报家庭收入、拖欠扶贫贷款,甚至抵制脱贫现象时有发生。当前在确保群众满意度的硬性约束下,对贫困人口的诸多失责行为少有约束措施。
  贫困治理引发乡村既往治理结构的消解也同样可见。以党员干部到贫困地区挂职、结亲结对帮扶(包括领导干部联系贫困村贫困户)为代表的外部领导力资源的输入大幅度提升了农村基层组织治理效能。但不能忽视的是,外部领导力资源在重建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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