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理论版阅读
更多
2019年11月下期
信访治理中基层政府公信力的弱化及其防治/刘振勇 陆 霞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刘振勇 陆 霞
日期:2019-11-06 09:29:02
新诉求与原诉求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倘若对此合并处理存在简单化的倾向,分而治之则增加了相关部门的工作量。于是,访民的理性与耐心和政府的公心与公信便在诉求与解决的博弈中产生了异化的倾向。
3.反映和诉求得不到依法就地及时的回应和救济,诉求在失去耐心之后越过本级甚至上一级向上无限延伸,越级县访、市访、省访乃至京访的背后是当事人对一级政府诚信以及主持和伸张公平正义的怀疑与追问。按照国家《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事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就地及时解决群众的反映和诉求,实际上,现实远远超出了理想设计。国家信访局原局长周占顺指出,当前信访事件中80%以上反映的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80%以上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80%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2]可见,基层部门回应群众诉求的能力显然不足,应该解决而没有在基层解决的问题在上级的介入或干预下得到了解决,其中,政府的公信力似乎实现了重构与回归,但是基层政府的形象与能力确实受到了耗散与消解。在越级信访不予受理的新规下,似乎将初信初访首办责任落到了实处,回归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但是如若巡视制度落实乏力,基层的懒政庸政不仅可能使诉求与救济的矛盾出现发酵与激化,更有可能使基层政府的公信力加速弱化。
4.生活中集体信访、群体性事件的不时发生,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致使基层政府公信力的流失从跑冒滴漏发展到阵性喷涌,而应急预案及其化解机制的不力更是将基层政府的公信力流失殆尽。国家《信访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齐抓共管、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的信访工作格局,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从政府公信力建构的视角看,条例规定就是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政府诚信与权威的跑冒滴漏,一旦发生意外也要通过齐抓共管、标本兼治,将政府公信力的耗散与消解控制在最低程度、最小范围。然而,法律规制和理想设计在一些地方往往被消解,导致部分群众利益的无端受损,而利益又是关涉人们生存与发展最为敏感的神经,使得集体信访很难不发生。虽然法律法规对集体信访有相应的限定,但是在众人聚集、群情亢奋下,特别容易将有序诉求演变为告急信访、越级信访以及群体性事件。即便集体访再怎样的理性克制,也不免对社会、交通、机关工作秩序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事件本身的肇因决定了政府若不追究集体信访的法律责任则容易形成示范效应,追究责任又必然受到当事人甚至无关利益群体对事情本末由来的深深追问,这必然招致更多人群对政府公信力的怀疑与诘难。
二、信访治理中基层政府公信力弱化的肇因
1.从“伤害—诉求—救济”的生成链条来看,信访救济中基层政府公信力流失的原发性肇因在于不意伤害,而这归因于政府改革和行政的科学性、协调性、均衡性的不足。当代中国,党政主持和领导下的改革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多个方面,对社会的宏观、中观到微观无不产生重大影响。这自然要求改革实践必须高度重视政策与措施的科学性、协调性和均衡性 |